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探讨(2)
2017-08-18 02:29
导读:二、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改为“谁受益,谁委托,谁付款” 从上述的独立审计三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我们不丢脸出只有由审计信息的使
二、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改为“谁受益,谁委托,谁付款”
从上述的独立审计三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我们不丢脸出只有由审计信息的使用者,即审计信息的受益人支付审计用度,才体现了市场下的公平原则。但是我们还要夸大,一定要由审计信息的受益人往进行委托。由于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由于师事务所供大于求,假如受益人放弃委托权,由被审计者来做委托人,被审计者就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委托权”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会独立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受益人完全可以运用手中的“委托权”,通过“公然招标”的形式,选择审计质量优质,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诚然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很难确切知道究竟有多少审计信息的使用者,但是我们可以引进其他学科的知识,如引进高等统计的知识,并结合数据挖掘的技术,利用数据往猜测评估在一个可以容忍的误差范围内,大概有多少审计信息使用者使用审计信息,从而分摊审计用度。当然这样会增加独立审计的本钱,不过它能够保证审计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保证审计结果的独立、公正、客观,把独立审计从生存和的危机中解救出来,因此所带来的效益将是远远大干它的本钱。
因此,只有“谁受益,谁委托,谁付款”才能更好地确保支付审计用度的公平性和进步独立审计的独立性。笔者进一步提出以下对策:
1.对于国有,为保证年审报告的最大独立客观性,应当由国家财政部分承担审计用度,并通过公然招标的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2.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般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完税证实以及按要求向国家提供年审证实,受益者是国家而非企业,因此应当由国家税务机关通过公然招标的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承担审计用度。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对于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应分情况来对待:
(l)假如公司是为了上市而进行验资,表面上看有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公司就可以上市,但是认真一下,就应该看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审计信息的真正受益者是决定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但是由于是第一次上市,我们很难知道有多少人会买此股票,不能让上市公司往委托并支付审计用度,以防止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本,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创造条件也要上”,影响独立审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让证券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承担委托用度,由于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盈利性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审计信息的受益者,也可以比较方便的把审计用度转移到买此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身上。(2)假如是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我们以为,可以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董事会来支付审计用度。
4.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按要求提供有关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证实时,受益者是企业,应当由需要贷款的企业付款。
总之,笔者以为,采用“谁受益,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固然比采用“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处理及分析起来要复杂,但它能规范市场经济游戏规则,树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权威性的形象。所以我们进一步建议,应修订《独立审计准则第2号一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规定“谁受益,谁委托,谁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