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缺陷与重构(2)
2017-08-19 03:23
导读: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重构 2001年5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供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重构 2001年5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供了可能;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标志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进进实施阶段。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改制而来,建立了企业制度的初步框架,但一些上市公司仍存在着政企不分、内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信用缺失、监视乏力等,与“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一定间隔。假如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综合工程,内部审计就是一个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搞得好,当然有利于整体工程质量和功能的提升。 笔者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对审计委员会实施改良,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进行重构的设想和建议如下: 1.整合内审资源,改变原有内审的隶属关系,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执行董事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成,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制定审计方针和审计项目,审定审计报告,协调与外部的关系,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等。这种体制可以保证内部审计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适应团体公司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的要求,能对董事会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视和意见反馈,有利于审计监视作用的充分发挥。新的上市公司内审组织结构如下: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科、处、室) 2.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科、处、室)的工作经费单列公司预算,保障供给,以此强化经费上的独立。可以说,经费上的独立是内部审计实施客观、公正监视的条件条件之一。 3.建立内审职员资格认定制度和后续
培训制度,提升内审职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需要大批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审计委员会主任(席)和审计部(科、处、室)主管必须是注册审计师、注册师或CPA.有不少人考取了国际审计师证书,这些人不是没有资格,也不是没有实务经验,缺少的是机遇,应当吸引这些审计人才加进内部审计队伍。 4.明确内审的基本职能是监视,尽可能减少内审职员参与公司经营治理。内审地位相对超脱,审计才能客观公正。 5.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只有具备了完备的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总之,完善的内部审计体制必须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要使内部审计真正起到监视经营者和资本营运,维护资产安全完整,达到协助治理当局有效地履行职责和任务,就必须明确产权主体,建立产权监视体制,将内部审计置于产权主体的领导下,从而代表产权主体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监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