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审计三个阶段的具体操纵(2)
2017-08-19 03:24
导读: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 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
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
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到裁定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核实。
2.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下列事项应提请破产清算组、法院批准或裁定:
(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组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用度、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用度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3.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进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
(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回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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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
(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进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正当性,尤其应留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
(3)复核各项应计用度的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回还未到期负债题目。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公道性、正当性,尤应留意是否饿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题目。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题目。
(8)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进和支出,是否已全部进账。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分进账。
(9)冲销坏账预备,对企业坏账预备尚未销账的,以及按民法通则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及财政部分对超过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70%提取坏账预备,1年以上3年以内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坏账预备的规定,在审计中对所计提的坏账预备予以冲销。
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进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进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