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审计质量问题的研究述评(3)
2017-08-23 03:56
导读:(二)做好审计的制度安排及行为导向 李若山(1989)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联系方式,称之为社会经济权责结构。……要保证应
(二)做好审计的制度安排及行为导向
李若山(1989)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联系方式,称之为社会经济权责结构。……要保证应得的权利免遭损失,只能提出更细、更高、更严格经济责任或义务。……社会经济权责结构既是产生审计活动的原因,又是影响审计方式的决定因素。”由于审计制度安排本身是否能促使高质量审计服务尚缺乏直接的判断标准,因而从市场需求来判断审计市场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情况不失为一个权宜的方法(刘峰等,2002)。只要委托者、代理人和注册会计师自愿形成一系列合约,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安排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一旦法律环境能给注册会计师一定程度的制约和监管,企业就会在其治理结构中选择注册会计师(Fan和Wong)。吴彩莲(2007)的实证分析表明,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加重没有起到明显促进审计师抑制盈余管理和提高审计独立性作用。《注册会计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05)》认为,在对群体利益保护过程中,法律责任体制的合理构建尤为关键,而现行《证券法》中,由于立法者过于注重其公法属性和功能,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明显呈现重刑(行)轻民的倾向。在36个法律责任条款中,涉及行政责任的为三十六个,刑事责任的有十八个,涉及民事责任仅三个。《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都未规定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责任性质。显然,完善权责任重道远。笔者认为,应加强市场——权责——行为的导向体制,注重强化审计独立性,加重刑事责任并完善法律体系。尤其应加重对企业经营者的无限连带责任,以减少其财务报告信息的虚假陈述的动机,配合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完善,使对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的处罚起到更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