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2)
2017-08-23 06:20
导读:三、确保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措施 1.为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鉴戒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制度的先进经验,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制订并于
三、确保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措施 1.为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鉴戒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制度的先进经验,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制订并于2002年1月7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监视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在施,并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西方各国的上市公司一般是设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即其成员是由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称为独立董事)组成。我国《上市公司准则》也要求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在内部审计隶属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独立于治理当局的情况下,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治理经营活动均需接受审计。而内部审计部分负责人是直接向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显然,这种组织机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内审职能作用的发挥。它可以加强董事会对治理当局的监视和制约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我国上市公司固然属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但是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大都为国有企业,“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普遍存在着董事独立性差、监事监视不力的。我们以为,应鉴戒西方国家内部审计的先进治理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情况,在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新情势下,内审机构以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总经理双重领导的这种模式较为、有效,即在行
政治理系统设置专职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分,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的审计监视、评价和服务工作,而作为审计业务,则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更好地服务于决策层的宏观治理。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而总经理则是公司的最高行政治理领导者。显然,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工作,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机构模式更能增强内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改善公司内部监控效果,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功能之目标。 2.为使审计职员保持审计中的客观性,必须切实加强内部审计部分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确保广大的内部审计职员都遵守以诚信为基础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公道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审计信息。与此同时,内部审计职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勤奋,努力进步其服务的熟练性、效率和质量。要知道,懒惰可能增加错误、疏忽和误解,这些都将使审计职员的可信性及其对组织的价值陷进险境。 我国内部审计事业起步较晚,就审计队伍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着职员数目较少、素质较低的现象,这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此,我们应当清醒地熟悉到,为了促进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进步内部审计职员的综合素质。内部审计职员应不断进步自己在知识、技能、应有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素质,达到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职员的从业资格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