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机审计的法律问题探讨(2)
2017-08-26 04:16
导读:二、计算机审计的法律保障 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是指计算机审计已获合法性地位后,法律对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权力的终极救济措施。即在法律已明确规
二、计算机审计的法律保障 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是指计算机审计已获合法性地位后,法律对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权力的终极救济措施。即在法律已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该类审计权力后,被审单位仍拖延、拒绝计算机审计时的法律保障措施。就现行法律规定看,《审计法》没有规定被审计单位拖延、拒绝计算机审计时的法律保障措施,有关法律保障措施的规定见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倘若出现了被审计单位因被处罚后再次拒绝审计的现象时,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但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出现漏洞,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这就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继续行使失去了法律保障。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拒绝审计机关审计、拒不交出会计资料、藐视审计机关审计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尊严,。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合法、合理、可行的角度完善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审计的救济措施。除前述第49条规定之外,还应赋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当出现被审计单位因拒绝审计被处罚后仍拒绝审计的情况时,审计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排除妨碍,采用司法力量强制调取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等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机关审计权力的顺利行使。这样既完善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又不违背《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