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理当局舞弊的审计责任(2)
2017-08-29 01:18
导读:5.表达审计意见。审计职员拥有特定的表达要求的权利。治理者的舞弊行为和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应当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不重要的舞弊
5.表达审计意见。审计职员拥有特定的表达要求的权利。治理者的舞弊行为和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应当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不重要的舞弊行为应当向舞弊者的上级治理者报告。在一定情况下,审计职员有责任对外部机构发表意见。当审计职员确定舞弊风险因素是可控制时。应当考虑是否再向治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提供给当上报的情况。
SAS 82号明确了审计职员发现舞弊行为的责任。审计职员责任到现在为止还是由实际的主要观点和公道的担保构成了一个框架,以促使审计职员通过审计进步自己的洞察意识。审计职员无需为可能发生的任何一种舞弊行为的出现负责。审计职员的责任主要是发现由舞弊行为所引起的重大错报,而不是直接往发现每次审计中的舞弊行为。因此,审计职员必须公道地保证财务报表没有重大错报,无论由于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
审计职员有计划和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得公道保证的责任。由于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和舞弊行为的特点,审计职员只能获取公道的而不是尽对的保证。无论是由错误还是由舞弊行为所引起的错报,假如这种错报对于已报告的财务报表来说不是很重要,审计职员就没有通过计划和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取公道保证的责任。
由于未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舞弊情况,审计职员经常受到来自客户的指责。为此,在 SAS 82号中指出,既然审计职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是基于公道保证的原则,因此,审计职员的报告并不是一项担保,所以,未查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
对于客户的舞弊行为,客户理应负直接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职员只能负审计责任。审计职员只要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并通过实施适当、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检查出来的。但是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审计职员发现和揭露出财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或遗漏情况。这就是说,不能要求审计职员对所有未查出的错报或遗漏承担责任。值得留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职员对未能查出的财务报表中错报或遗漏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其未能查出错报或遗漏的原因,是否源自审计职员本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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