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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2)

2017-08-30 04:56
导读:《审计法》修订不具有上的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假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假

  《审计法》修订不具有上的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假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情况。一般来说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即人们不因未知的义务规定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往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往从事确当时是正当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假如一部法律中有内容溯及既往(一般以有利追溯为原则),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审计法》修订没有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审计法》修订的内容是不具有溯及力的。2006年6月1日起,对此前发生的违反《审计法》等行为,不能适用《审计法》修订的内容。比如:对于被审计单位在2006年6月1日前未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的行为,审计机关就不能依据修订后《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各级审计机关在正确理解修订后《审计法》效力的基础上,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审计法〉宣传提纲》(审法发〔2006〕17号)和《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题目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的要求,做好《审计法》修订内容施行前后的衔接工作。
  由于《审计法》修订内容的生效时间在6月1日,处于审计项目计划年度的中间,有些审计项目的实施可能会跨越6月1日,必然涉及到新旧《审计法》如何衔接的题目。审计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已经发出审计通知书,正在实施审计,将于6月1日后投递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审计署6号令和审办发〔2005〕48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假如当初审计通知书已经明确是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还是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应在审计决定书中相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具体的救济途径;假如当初审计通知书没有明确属于财政收支还是财务收支的审计项目,或者既包括财政收支又包括财务收支的审计项目,应在审计决定书中同时列明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和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两种救济途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对于目前尚未实施,但将在2006年6月1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6月1日后投递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原《审计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区别财政收支审计项目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在审计通知书中应有所体现,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再按照修订后《审计法》的要求,分别在审计决定书中列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不同救济途径。
  此外,各级审计机关还应当对与《审计法》修订内容相冲突的审计法规及时清理和修订。目前,审计署正在根据《审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下一步还将对相关审计准则作出修订。各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派出机构,也应当加夸大查研究,对相关审计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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