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独立审计模式的缺陷与重构(2)
2017-08-30 05:52
导读:三、职业(独立)责任说 法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既不主张侵权行为责任的法理,也不主张契约责任的法理,而是主张职业责任的法理,追究验资机构的民事
三、职业(独立)责任说 法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既不主张侵权行为责任的法理,也不主张契约责任的法理,而是主张职业责任的法理,追究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将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基于职业责任而自动产生的第三种责任。由于业务的特殊性,专家在从事专业性活动时应当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职业上的留意义务,假如其在从业过程中未履行这种留意义务,即可能对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任职期间因工作疏忽或判定错误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条件是:发生错误;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错误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注册会计师发生错误的情形为:对账簿和单据查证不足;对治理当局提供的有关资料查证不足;对股东间同等原则的遵循情况查证不足;在特殊报告中出现错误;未能向股东大会揭示违规行为和报表数据不正确的情况;由于账簿和单据不足,未能发现虚假的股息分红;未留意到法令的改变。上述错误导致第三人遭受的损失应是确定的,既包括精神上的损失,也包括物质上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委托的助手或合作者所犯的错误,如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也要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可追诉到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后的三年内。至于有效契约存在与否,专家与契约相对方的关系如何,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一概不论。 日本在立法以及探讨中,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专家的民事责任犹为重视,日本商法典多处规定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同时,日本理论界对专家责任的探讨亦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致力于专家责任的系统性。从总体上来看,日本倾向于主张利用侵权法来解决专家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主张采用举证责任颠倒的办法来解决受害人由于知识不足、信息不足而产生的举证方面的困难。在这个方面,我国地区大体上持相同的主张。
四、对我国的启示 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采用侵权说较为公道,理由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契约,没有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 固然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使用审计信息的第三人存在公道的可预见性,但该第三人究竟是不确定的,这与契约责任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观念不吻合。另外,我国的契约观念远没有德国发达,运用德国所坚持的契约责任没有合适的土壤。况且,除一些特别立法(如保险法)外,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并没有承认对第三人的契约责任。因此,德国的做法在我国不太适用。 2.我国市场体制的建设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充分。 若采用法国的独立责任的做法,必然会导致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滥诉和第三人的道德风险。近几年来,国内掀起了一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潮。当涉及经济债务纠纷时,无论是由于市场经营风险产生的,还是由于审计失败产生的,原告都会首先复查公司的审计报告,只要发现审计报告的结果与事实有出进,就立即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甚至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17被告的情形。同时,也产生了会计师事务所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猫鼠游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躲避责任,经常改换门庭,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在公众的心目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协助作假、扰乱经济秩序的罪魁罪魁。这一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是灾难性的打击。 3.从根本上来讲,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德国和法国从保护信息使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导致虚假或不实审计报告的原因,只要审计报告出现虚假或不实的情况,便可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审计报告虚假或不实的原因是相当多的,既有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也有其他主体方面的原因。若只要出现虚假或不实审计报告,便令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的原则,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因此,笔者以为,只有在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且第三人遭受的损失与该虚假或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