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方案中如何体现“突出重点”(2)
2017-08-31 05:15
导读:(3)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敷衍了事。由于这项工作相对来说专业性较强,而且对财政、、、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等也存在着
(3)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敷衍了事。由于这项工作相对来说专业性较强,而且对财政、、、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等也存在着不尽一致的评估方法,导致大多审计组未按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施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忽略了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仅凭经验来评定,为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写而编写,导致不同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评估存在着千篇一律的现象,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与编制脱节,在实际审计中形同一纸空文
实施方案一经制订并通过审计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没有特殊需要调整的情况,就应该照章执行,以期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预定的审计目标,避免走弯路,或者陷进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中,究竟面对着千差万别、规模各异的被审计单位、项目、地区,几个甚至十来个审计职员是根本不可能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全面审计的。但在审计实践中,往往正式开始审计后,实施方案就被搁置了,审计职员全凭经验办事,完全是结合审计现场的具体情况来开展工作,审计重点选择、职员分工、时间进度安排等方面都处于随机应变状态,有时甚至偏离主题,西瓜芝麻都想捡,结果导致重点不突出,工作盲目性大,不能很好地实现既定目标。实施方案也起不到真正指导和控制审计实施工作的作用。实施方案的这种制订与执行脱节现象,固然是和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审计工作的灵活机动性有关,但实施方案的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可操纵性和指导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随意性很大,存在以实际实施情况倒推修订方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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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是在前期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做的,和正式审计过程相比,必然存在着一些没有考虑到的新情况,《审计方案准则》为此也规定了具体的调整程序,要求审计组要向所在部分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并提出调整意见,一般事项报经所在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请示所在部分负责人或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也即实施方案的调整是个不断执行、不断调整、再不断执行的、贯串于审计实施全过程的不断循环不断完善的过程,如下程序:
审计组编制→主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