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2)
2017-08-31 06:17
导读:4、分清不同的验资目的和不同的企业类型。了解验资目的和企业类型可以对验资风险作具体评价,确定审验重点,采取必要的审验程序。融资需要与工商
4、分清不同的验资目的和不同的企业类型。了解验资目的和企业类型可以对验资风险作具体评价,确定审验重点,采取必要的审验程序。融资需要与工商登记需要验证的内容各有不同,风险各异,如一些新设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试营业后(尽管有些企业不容许,但客观上存在),投进的资本在营业中有的已形成用度性支出,作为独资企业可单独审验有关支出单据,合资企业则应结合有关法规、协议、企业章程等进行审验。
5、分清投资额是权益资本还是债务资本。《财务通则》第9条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进资本来自负债不能抵御风险或真正担负起民事责任。当投资者所有者权益小于投资额时,其小于部分即为债务资本,注册师明知投资者以债务资本投资应予以劝阻,不作实收资本确认。注册会计师一般接受被投资方提供的资料,难以涉及投资方的会计资料,假如没有证据表明投资额为债务资本,注册会计师不承担责任,但为了明确是否为权益资本,注册会计师应要求投资者对投进资产注明“用于投资”等,并应了解、留意特定行业的会计规定,如合作基金会会计制度对“股金”的核算规定为负债,与股份制企业的“股本”核算不同。
6、分清独立审计责任与相关方面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禁止出具虚假报告。在实务中有两种情况要留意:一是区分干预责任与审计责任。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分为了本地或本部分利益,对注册会计师施加行政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违心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未能真正做到独立审计,为了保护自我,应留意取得有关免责证据或在验资报告中作出说明或表露,以区别为不正当利益故意出具的情况。二是要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这两者的界限有时难以分清,比如由于工作不过细会计资料没有鉴证,委托人予以否认时或应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而错误的以为是委托方提供不出必要的会计资料等。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㈡把握四种。由于种种原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难免有不恰当的意见,事务所内部对存在的有关如何纠正,我国尚未有一套系统方法,为了规避和化解风险,本人以为应区别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纠正方法:
1、撤销法。验资报告形成或发出后,应进行必要的复查,发现错误应及时收回或向报告使用人声明其撤销,并后果,妥善处理。
2、更改法。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验阶段发现
委托书有关内容难以履行、审计计划不妥或出具的验资报告部分内容有出进、数占有误或表述不当等应及时进行恰当更正或修改,以免造成不良。
3、补充法。注册会计师发现验资报告意见表述不完整时应及时出具补充报告;属于审计证据不充分应继续扩大审计领域以补充有关证据;在审验过程中发现委托书内容和要求不明确或不具体,应与委托方协商作必要的补充或限定。由于新设企业成立前,很多验资所需的基本资料未具备,因此,也需要报告日后补充,如单位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银行对帐单也在月末才能取得。
4、说明法。注册会计师对有关题目要求被审验职员进行帐务调整而遭到拒尽时,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业务不明确难以确认时,执业过程中受到有关方面干预时,都可以在验资报告中说明或表露;假如已涉及诉讼,由于注册会计师业务专业性强,加上规范性不够,其他职员对此了解不够,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本专业的要求和特点向法庭或有关方面做耐心细致地先容和解释,以利于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