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前审计现状浅析(2)
2017-09-01 06:13
导读:如前所述,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CPA在为特定评估目的提供审计服务时,往往照搬报表审计的做法以一般审计要求去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抽样计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CPA在为特定评估目的提供审计服务时,往往照搬报表审计的做法以一般审计要求去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抽样计划、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判断审计风险、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等等,而忽视了此类审计的特殊要求。更有甚者,为了节约审计成本,审计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随意出具带说明段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付企业了事。
5、有关各方的意见、需求及信息沟通不畅。
CPA在实施为特定评估目的的服务的审计时,普遍认为审计工作是其单方面的事,偏面强调独立性,认为根本不需在审前、审中、审后各阶段与企业、主管部门、评估人员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在这方面,只有上市公司上市项目做得比较好,作为中介的“三师一商”均已充分认识到要达到最终目标,必需各方协调一致、一起努力。
二、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国企改制、国有股权转让等的顺利推进,审计师与评估师的工作更好地协调一致,特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等行为的实施规范要求,从国资出资人、监管人的角度明确国有企业在实施特定经济行为过程中、必须经过的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并将其中要求由审计师作第三方鉴证的作为企业今后委托审计的要求之一,以便审计师按委托要求实施审计。
2、企业在委托审计时,应结合特定评估目的的要求,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明确的、详尽的审计要求,包括对审计的面上的宽度、点上的深度、与特定政策相匹配的会计核算要求等等,使审计结果能符合实施特定经济行为的要求。
3、企业及国资主管部门作为审计报告的真正使用者,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地方国资委的做法:凡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转让等大项目的评估前审计,其审计报告可先提交审计委托方及国资主管部门审核,在审计报告审核认可的基础上、评估师再针对涉及此次评估目的的相关经审计后的资产进行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