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毕业论文(2)
2014-10-08 01:18
导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文献情报信息的充分地公开和利用。数字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文献情报信息的充分地公开和利用。数字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的用户或网络成员对馆藏文献情报资料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而数字图书馆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文献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使用,它讲求“共享性”。因此,“排他性”与“共享性”必然产生矛盾。从这一角度来看,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又是相对立的。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是以网络为依托的信息空间,其目的是通过互联网把集合的信息资源广泛而又及时地提供给读者。这样,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信息收集、复制和传播必然会涉及到较多、较复杂的著作权问题。
1、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中,首先必须将文献信息资源作数字化处理,使之能运行于全球信息网络中,方便读者利用。那么,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对“复制”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虽然在这个定义中没有把数字化包含在内,但是我们从复制行为的主观目的、特定方式、劳动特征三方面来看,对文献数字化处理应是一种复制行为。首先,人们对文献数字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而不是改变原作本身。其次,从特定方式来看,文献数字化事实上是将传统文献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编码形式,并固定在某个载体上。第三,从劳动特征来看,对文献数字化处理或许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复制效率,使作品不失真,而不是改变原作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创新。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也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既然数字化是复制行为,那么,数字化权自然归属为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中作者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是作者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各项权能的主要前提条件,因此,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换为电子形式必须获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2、数字库开发和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数据库是作为一种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它资料的汇集、整理并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实体。数据库已成为当前普遍使用的数字资源组织方式,信息资源共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数据库的共享。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类型主要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它主要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独立开发和购买他人的数据库来实现。书目数据库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制作文摘数据库时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制作全文数据库时,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均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网络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献网络化传输是数字图书馆的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