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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壁画一般都分布上在车站、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实用性欣赏性占主导地位。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建筑因“过时”而折建,壁画也跟着消失,因为壁画本身是环境艺术,对建筑有依赖性,拆了建筑后,壁画移植他处,也会因环境的关系自衰而亡。比如刘秉江先生的在北京饭店的壁画《收获·欢乐》这一代表性的经典之作的拆毁,足以让人反思。本人还觉得北京地铁里的大型壁画,首先选址是一个错误,大有被灯箱广告取而代之之势;再如《华复戎诗》、《丝路风情》、《曲江踏春》《水泊英雄聚义》等代表性的壁画也应考虑其永存性:中华世纪坛博物馆等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地方,其永存的可能性较大。精神性的减弱,壁画神圣感随之减弱,欣赏性和实用性的加强,使当代人不再象古人那样面对壁画顶礼膜拜。
浅析谁为壁画折寿
三、从运用的材料角度看
古人一般用石材、木材,绘画材料简单,石材、木材的雕刻、手工绘制成本较低易普及,即使破坏的也易修复。巨石上的岩画、石刻等有不可移动性与天地同在,使这些作品得以保存。而当今壁画,由于材料的扩展,形式的多样化,声、光、电等高科技的介入,使壁画的制作成本加大,现代媒材的介入,加快了壁画的更替性和拉堆化程度。实用性、欣赏性占主导地位,致使壁画精神上的迷失,无法再和古代壁画同日而语。
四、从委托方与作者间的关系看
首先,壁画依托于建筑,其特殊的载体决定了壁画是接受委托创作与制作的。就接受委托创作作品而言,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壁画著作权的归属遵从委托方与作者间的约定,在约定著作权属作者或无约定的情形下,作者皆享有壁画作品的著作权。另就接受委托制作壁画作品原件而言,委托方(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发生承揽合同关系,依承揽合同的属性,该合同的标的即壁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即是说,壁画作品原件自始便是委托方的。众所周知,壁画作者在完成壁画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壁画作品原件的制作,因此,壁画作品著作权与壁画作品原件所有权在多数情形下是处于原始分离状态的,这便形成了两者间不可回避的冲突——两项权利客体重叠而又主体分离,这种冲突意味着所有人故意或过失毁损壁画作品原件必然殃及著作权人的利益。
现代壁画的个人情结也是壁画不能永有的原因,一些壁画因受行政干预,以领导者个人审美为主,无视壁画公共性的特点,加快了壁画的更替。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由于市场的竞争和高回扣下出现的应付之作,当然不可能有永存性。
五、从壁画对建筑空间整理角度看
壁画是环境艺术,它受制于建筑环境(建筑类型、建筑结构以及建筑空间)。一方面,建筑师在设计建筑作品时即规划了壁画的空间位置,另一方面,壁画作者在创作壁画时,即接受了建筑环境的限制。在壁画创作中,为了与建筑类型相适应,壁画作者限定了壁画的题材、内容和表达方式,努力配合建筑的使用功能、风格和格调;为了与建筑结构相吻合,壁画作者制约了壁画的画面结构,主动寻求与建筑相一致的逻辑理念:为了与建筑空间相衔接,壁画作者克制了壁画的尺度,自觉弥补建筑空间的视觉感受(注:唐鸣岳,《壁画设计》,山东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4页)。因此,壁画创作应是建筑设计的继续,它所追求的是与建筑融为一体,即与建筑作品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事实上,与建筑环境充分融合的壁画只有在特定的建筑环境中才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表现,一旦剥离出此特定建筑环境,则既是对建筑作品的修改,也是对壁画作品的修改。
让我们以侯一民先生在中国美协第二届壁画艺委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其中的“面对墙如对纪念碑”一句结束本文,壁画的永存性问题是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