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权利与公民道德化毕业论文(2)
2013-06-27 01:18
导读: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倡和培养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习惯,首先要让公民学会尊重自己,让整个社会尊重普通公民的权利。当
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倡和培养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习惯,首先要让公民学会尊重自己,让整个社会尊重普通公民的权利。当前急需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让每一个公民真正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懂得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和利益,懂得如何享受和捍卫法律所斌予自身的权利,懂得如何作这个国家的主人,让每一个担任公职的公民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懂得任何一个最普通的公民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懂得利用公共权利去侵犯他人的权利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惟有如此,公民权利才能成为每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停留在文本中苍白的词句。知道是第一步,理解是第二步,告诉公民享有什么权利是容易的,让公民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享有和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是不容易的。当前在公民权利意识上存在两个非理性:一个是群体对于权利的非理性,在社会中相当多的人权利意识淡薄,处于对公民权利的无知和无能的状态,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某一权威和领袖身上,相对应的是社会中还有相当多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权利意识膨胀,只看到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完全无视其他人的权利,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通过权力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被视为理所当然。二是个体对于权利的非理性,一方面意识不到自己享有的正当权益,当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自觉或明知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不积极抗争,不能把自己看作是平等权利的主体,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或出卖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基于利益受损的补偿心理,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追逐非正当权利的行使,摸视他人的权利或践踏他人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上的非理性都无疑会导致非道德的行为。前者,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群体(只能是不具备公共权力的群体)普遍地产生抗拒心理,否认当前道德价值体系的正当性,从而导致道德难以有效的调节人们的行为。对于后者,当自己应该要求而又为社会条件所确认的正当权益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实现时,他必然通过非正当途径,比如出卖自己的某些权利谋取另一些权利或者践踏他人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找到合理的借口。两种非理性,前者是根本上的问题,后者是派生出来的问题,要消灭个体在权利上的非理性,必须首先解决群体在权利上的非理性。对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防止其对于公民权利进行侵害,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一条出路,而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建立民主制度使公民基于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可以抗争、勇于抗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出路。在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了希望,虽然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我们已经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场经济深人人心,经济生活中对主体性的要求,对谋利正当性的肯定,使公民产生维护觉醒了的利益欲望的冲动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勇气。二是社会主义所倡导和提供的民主政治制度和
民主生活,使公民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公共事务和自己的权利所在,并教会公民合法理性地表达和获取利益,学会在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达到恰当的平衡,使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制度性的保障。二者的有机结合,为公民权利的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个公民从小就应该培养起公民权利意识,这是一个公民理当享有的自由意志,只有当公民从自己、他人、社会的权利中认识道德的必然性,体会到了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和自己利益是融合统一不可分割的,公民就真正成为“自己立法的主人”,外在的道德规范才能化为自觉而情愿的行为,并为自己提出更高的道德境界追求,公民道德建设就有了扎根现实并超越于现实的价值。让我们培养出拥有尊严和完整自我的堂堂正正的公民,而且我们相信只有这样的公民才可能组成一个美好有序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