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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钱穆先生指出,中国是建立在家族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宗法化、化、化是中国文化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宗法制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的社会组织形式,自给自足的自然是它发生、发展的原因和基础;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思想是它的理论动力;漫长的专制集权社会是它繁衍、壮大的条件。它一方面使中国社会的各种关系盘根错节、互相攀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以亲和为手段,以伦理为纽带,把个人的本体意志,绑缚在君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的权杖之下;另一方面又高扬“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宗法大旗,自上而下,对全社会进行礼治,使人“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听,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个人的一切作为,必须以家族的兴衰、贵贱的尊卑、老幼的秩序、夫妻的安和为根本前提。于是,宗统与君统,家法与国法,像弥天大网连成一片。皇帝和官僚的统治体系,由是得到了加强,但是,人的个性、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创造性,也由是得到了根本性的摧残。戏剧,作为一种张扬主体意识,突出意志冲突的形式,企图在中国早期自本自根的文化土壤里出现,就完全不可能了。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非常清楚地看到,戏剧的生成与发达,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第一,必须拥有生成主体性的土壤。没有主体性,人就不可能具有主体意志,没有主体意志,就不可能具有在主体意志催发下的主体意识的追求和创造性的人生超拔;而没有主体性追求的社会,是不会产生真正的戏剧作品的。因为在那里没有真善美和假丑恶的客观标准,更没有对真理的追求。第二,在专制集权下的社会里,只有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垂直性压迫,而没有主体性之间的意志冲突。因此,即便各种尖锐的矛盾充斥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但社会的性质决定了戏剧的舞台上,永远都是一片中和之美的歌舞升平。因为对尖锐的矛盾,既得利益者不会披露;受压迫者不敢披露。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注释:
[①] 巴霍芬:《神话、宗教和母权》。转引自朱狄:《原始》,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版,第665页。
[②] 泰勒:《原始文化》,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③] 丹纳:《艺术》,安徽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47页。
[④] 当代美国家苏珊·朗格说过,戏剧向观众呈现的是一种未来式的幻觉,它总是暗示着一种即将到来
的命运,这就是戏剧的本性。
[⑤] 王国维先生说,“元杂剧为活,明清传奇为死文学”。这是他不治明清戏剧史的根本原因。语见青木
正儿《中国近世戏曲史》上册,青木正儿原序,作家出版社1958年版。
[⑥] 汤因比:《研究·绪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⑦] 肖父、李锦全主编:《史》上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页。
[⑧] 《孟子·滕文公上》。
[⑨]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见《新编诸子集成·第一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页。
[⑩] 莱辛:《汉堡剧评》,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