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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制度化
《王制》以制度化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如清代学者孙希旦所说:《王制》之“言封建、授田、巡守、朝觐、丧祭、田猎、学校、刑政,皆王者之大经大法,……汉人采辑古制,盖将自为一代之典,其所采以周制为主,而亦或杂有前代之法,又有其所自为损益,不纯用古法者。”[58]近代学者廖平也说:“《王制》一篇,以后来书志推之,其言爵禄,则职官志也;其言封建九州,则地理志也;其言命官、兴学,则选举志也;其言巡狩、吉凶、军宾,则礼乐志也;其言国用,则食货志也;其言司马所掌,则兵志也;其言司寇,则刑法志也;其言四夷,则外夷诸传也。大约宏纲巨领,皆已具此,宜其为一王大法欤!”[59]可见,历代史书的《书》、《志》是对古代社会制度的记录,涉及古代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是古代国家政治所关涉的范围。实际上,《王制》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尚书·洪范》中的“八政”即“食、货、祀、司空、司徒、司寇、宾、师”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生产财用、商业贸易、宗教生活、民生教化、司法事务、礼仪、军事等方面。《王制》正是以制度的形式,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宗教、礼仪、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从法的意义上加以设置和规定的,充分体现出其制度化即法制化的特点。它成为我们考察中国古代王权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若以章学诚“六经皆史”的观点来观察,历史上的制度何尝不可以成为“经”,不可以成为“法”呢?又如高明先生所说:《王制》之作者,“既饫闻儒家之理论,又参照前代之遗制,更益以个人之理想,遂欲定一代之大法,以待后世之施行。其思虑所及,于国家政事几乎无所不包,亦可谓‘致广大’矣;又安能期其必‘尽精微’乎。”又:“《王制》本文,有前后矛盾者,有义理乖舛者,亦有文字伪误者。然小眚不掩大德,吾人固不能以此类疏谬,而遽否定其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之价值也。”[60]
四、《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从夏商以至于明清,经历了漫长的君主制时代,王权政治的传统绵延几千年。即使是从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秦汉时期算起,也有两千年的历史。尽管其间类似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王土分裂、群雄并争、地方割据的局面有如周期性而反复出现,但是统一的王权政治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于是,早期历史上形成的王权政治体制,作为一种历史传统,在后世帝王那里得到继承,虽因时势变迁而有所损益,但从总体上看却是以继承先王传统、维系一统天下的理念而续写着历史的篇章。《王制》国家法思想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影响着古代中国人的政治意识。
在古代王权政治下,君臣议政谋事以定国策是国家政治的主要形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传统。秦汉时期的皇权政治承袭了这一传统,关乎国家政治的施政原则与方针政策,总是在皇帝与臣下的议论政事与策问应对的过程中产生的,当其结果得到皇帝认可,而以代表皇帝思想意旨的敕令、诏书或者其他的文本形式公布出来的时候,无异于完成了一种立法程序。于是,作为一种统一的思想意志,这些敕令、诏书、其他文本等也就成为有权威性的法。其中关乎国家政治和制度的文本也就称得上是国家法。《礼记·王制》篇正是这样的文本。
诚然,从文本意义上来说,《礼记·王制》篇在历史上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典,它始终只不过是礼经中的一篇。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中的制度化思想和法的精神在后世皇权国家政治中发挥作用。其性质与后来出现的《盐铁论》、《白虎通义》十分相近,都是在皇帝授命之下,群臣与儒生博士议论先王经典,统一思想意志,以立国家政治的大经大法。其中无疑包含着国家法的思想。然而,最具有法的文本特征的要首推《王制》。或许可以说,以《王制》篇的编定为先导,开启了有汉一代以经论法、以经为法的思想先河。先王经典为后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后世造作的经典融汇了先王经典中法的精神,便足以为后世之法了。
《王制》作为对先王制度的文献汇编,不仅体现着礼制的历史继承性,而且反映着礼的广泛性,它具有法的规定性意义。《王制》所包含的法的精神和制度化内容,在皇帝的诏书中、在朝臣的奏议里、在国家的律令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始终表现出“以礼为法”、“以礼代法”的性质。
首先,就国家法的确立而论,有汉一代,历经了多次的皇帝直接参与对传统礼制经典加以议论整合以成法度的诏议活动。从汉武帝罢黜百家定儒术为一尊而首创金马门待诏制度,到汉宣帝甘露三年(前51)“诏诸儒讲五经异同,萧望之等平奏共议,上亲制临决”的石渠阁奏议;从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56)宣布图谶于天下,到汉章帝建初四年(79)白虎观钦定奏议以为“国宪”等历史过程来看,汉文帝时的《王制》之应该视为开以儒家经典立为“国宪”的先河。当《王制》成为具有国家法性质的依据时,其产生过程就是古代国家的立法程序的体现。这就是:先由群臣百官对先王或前世的制度经典在内容上加以整合,在意义上加以疏解,使之体现出统一的意志,最后由皇帝亲自裁夺以成定法而颁诸天下依照施行。就《王制》来说,实可以从东汉章帝时的白虎观奏议的运行过程进行反观对比。一方面,它显现出国家礼制所具有的国家法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显示出《王制》在汉代的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以及汉代礼制法度不断强化的历史趋势。
《后汉书·章帝纪》所记汉章帝诏,追述了西汉以来“褒显儒术、建立五经”和诸先帝“使诸儒共正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章帝本人以承先帝之志的意旨。正是在汉章帝的主持下,群臣、博士、儒生再次对先王经典进行了整理,最终成《白虎奏议》。
从表面上看,白虎观会议似乎只是关于作为官方学术的经学的传承和发展的问题,然而,实际上,自汉武帝以来,先王经典以其“为汉制法”的政治功能,随着经学的法典化过程而早已成为现实法度的载体。所以,对经学的整合就是对国家法的整合。这一点在汉章帝时达到新的高峰。正如《中国思想通史》所说:《白虎议奏》“作为‘国宪’的经义是集合了大群儒生的奏议而最后由皇帝裁决的法典,在经义统一之后,它是‘永为后世则’的统治阶级的支配思想,不能再有异议。”[61]
就篇章内容来看,《白虎议奏》经过班固整理而成的今传《白虎通义》多引《王制》以为说,与其他诸经相参证,主要是在涉及国家制度礼仪方面的问题上。诚然,《白虎通义》所涉及的方面比《王制》广泛,显得更具系统性,但是在“以刺六经”的形式上、思想意旨和主体精神上是一致的。此后,具有相同意义的还有唐代孔颖达的《五经正义》、杜佑的《通典》。总之,只要是以经学立国,以经义为治法,经学的传承就不仅是一种礼制体系的传承,更是一种法制体系的传承。在一定意义上说,传统的经学注疏学也就具有了国家法的注疏学的性质,而传统的历史编纂学也就同样的具有了国家法的编纂学的性质。历代王朝的法制建设无不从中寻找根据,古代国家法的思想也以此得以传承和发展。礼所具有的法的意义在历史的发展演进中始终得到体现。
其次,就王权国家体制而论,在《王制》中只见邦国,不见郡县,似乎《王制》作者并不以郡县制为然,而仍以封邦建国为是。这反映出《王制》作者在国家体制选择上的意向。自秦始皇统一天下以来,对于王权国家体制是恢复分封制还是推行郡县制一直是政治争论的焦点。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初即帝位,丞相王绾等就向秦始皇进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八年后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博士齐人淳于越针对秦“以诸侯为郡县”再次进言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他说:“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无论是王绾还是淳于越都从“师古”的观点出发,主张实行分封。对此,秦始皇均“下其议于群臣”,以求定策。于是,李斯先是上言“置诸侯不便”,而后又视儒生为“不师今而师古,以非当世”,认为:“周文武王封子弟同姓”的后果是,使子弟“相攻击如分仇雠,诸侯更相诛伐”,而行郡县则可使“天下无异意”,是“安宁之术”。于是,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从而使地方政要集于朝廷,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模式。
汉初政权承秦之后,在皇权体制的恢复与确立上有对秦政矫枉过正的意味。汉高祖刘邦受灭秦诸侯群王将相拥戴以汉王而称皇帝后,遂分别封立功臣子弟为王侯,如其诏书所说:“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62]于是,“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63]而后,异姓诸侯王纷纷遭到废黜,以刘姓诸王代之,且有盟约“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64],故“訖于孝文,异姓尽矣”[65]。对于同姓诸侯王,则历文景武三朝而逐渐削夺。[66]
显然,《王制》作者有着与秦朝王绾、淳于越相同的认识,并以汉高祖刘邦以来的“封子弟功臣”的事实为“师古”的依据,且文景以后诸侯王尾大不掉的局势尚未出现。但是,令《王制》作者料想不到的是,其国家体制赖以建立的基础在汉文帝以后的历史上未能维持多久就逐渐衰落。封邦建国体制终为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州府制所代替。“王侯”成为后世帝王封赏功臣子弟的一种爵位称号。不过,至于作为以皇权为核心的国家政治体制,到底是封邦建国,分封诸侯好,还是以郡县为行政区划,任官分职好?在汉以后,至于唐宋,这种思索仍长期萦绕在当朝皇帝臣子与士人学者的头脑之中,观点自有不同,也引发出不少的争论。
据《通典》所记,唐高祖时,即以天下未定而广封宗室皆为郡王。唐太宗初即位时,欲遍封宗子,问侍臣是否合适,尚书右仆射封德彝以为“不便”,理由是:“历观往古封王者,今日最多。两汉以降,惟封帝子及亲兄弟。若宗室疏远者,非有大功如周之郇、滕,汉之贾、泽,并不得滥叨名器,所以别亲疏也。先朝敦睦九族,一切封王,爵命既崇,多给力役。盖以天下为私,殊非至公驭物之道也。”唐太宗以为然,说:“理天下本为百姓,非欲劳百姓以养己之亲也。”遂没有大事封王。贞观二年(628),唐太宗再问公卿,欲使帝业长久,社稷永安,其理如何?尚书右仆射、宋国公萧瑀对曰:“臣观前代国祚所以长久者,莫不封建诸侯以为磐石之固。秦并六国,罢侯置守二代而亡。汉有天下,参建藩屏,年踰四百。魏晋废之,不能长久。封建之法,实可遵行。”萧瑀的一番说法,一时间引起了多位朝臣参与议论列土封建之制。
先有礼部侍郎李百药上议,以为“祚之短长,必在天时,政或盛衰,有关人事”,“欲以百王之季,行三代之法”,“登封之礼云毕,然后定疆理之制,议山河之赏,未为晚焉”,不以封建为急务。后有中书侍郎颜师古称:“当今之要,莫如量其远近,分置王国,均其户邑,强弱相济,画野分疆,不得过大,间以州县,杂错而居,互相维持,永无倾夺。使各守其境而不能为非,协力同心则足扶京室”。又有魏征再议,列举封建诸侯之不利于国家百姓者有“五不可”,诸如民心不定,或致逃亡;多设社庙文物,礼乐失理;食俸禄者多,赋敛失衡;财源分流,府藏空虚;内空外远,难以应变。贞观六年(632),监察御史马周上笺,也和主封者一样,主张“宜赋役茅土,畴其户邑,必有材行,随器方授”,“使夫得奉天恩,而子孙终其福禄”[67]。
又据《新唐书 · 宗室传赞》,后来还有刘秩、杜佑、柳宗元等对施行封建与否加以议论。作为主封建者,刘秩“目武氏之祸,则建论以为设爵无土,署官不职,非古之道。故权移外家,宗庙绝而更存”,“至谓郡县可以小宁,不可以久安”。杜、柳则皆为主废封建者,杜佑说:“建国利一宗,列郡利百姓”,“建国之制,初若磐石,然敝则鼎峙力争,陵迟而后已,故为患也长;列郡之制,使天下一轨,敝则世崩俱溃,然而戡定者易为功,故其为患也短。”又说:“三王以来未见郡县之利,非不为也;后世诸儒因泥古强为之说,非也。”[68]柳宗元则作《封建论》为传世名篇。其中论列秦汉及唐设郡县与立封国之得失,言天下动荡变乱之时,秦以“有叛民无叛吏”,汉以“有叛国无叛郡”,唐以“有叛将无叛州”,足见郡县制的稳定作用。更以天下公私相议论说:“汤之兴,诸侯归者三千,资以胜夏;武王之兴,会者八百,资以灭商。徇之为安,故仍以为俗,是汤武之不得已也,非公之大也,私其力于己也。秦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69]
对以上议论,《新唐书》作者欧阳修、宋祁则有评论说:“观诸儒之言,诚然。然建侯置守,如质文递救,亦不可一概责之。救土崩之难,莫如建诸侯;削尾大之势,莫如置守宰。唐有镇帅,古诸侯比也。故王者视所救为之,勿及于敝则善矣。若乃百药推天命、佑言郡县利百姓而主胙促,乃臆论也”[70]。这是宋代人的一派代表之论。
至于宋代,虽有“封建之制不可以复古”之议,但是,封建之论依然不休。《宋史 · 宗室列传》载:“宋承唐制,宗王襁褓即裂土而爵之,然名存实亡,无补于事。……靖康之乱,诸王骈首以弊金人之虐,论者咎其无封建之实,故不获维城之助焉。”北宋王安石作《周秦本末论》,论及“周强末弱本以亡,秦强本弱末以亡,本末惟其称也”[71]。此观点与上引欧阳修、宋祁之论大体一致。其后,胡宏对封邦建国之制也有议论,他有感于唐太宗复古之心,叹唐中后期的藩镇割据之祸,认为有国家者以实行封建为是[72]。
确实,封邦建国体制与中央集权是有矛盾冲突的。但是,历史上每当经历王朝更替之时,总是多有王侯并起以立新的王朝,不管是自封的,还是拥立的。而在新王朝建立初期,一方面,多“封子弟功臣”以为王侯;另一方面,又不能不考虑如何强化中央集权。然而,王权政治从一开始就具有家天下的性质,所以无论是王室公侯,皇亲国戚、宗室贵族,还是功臣将相,在国家政治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也就有着其相应的政治地位。可以说,《王制》中没有体现出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意思,而这正表明其时代性。但是,这并不影响后代皇帝强化王权,实行中央集权政治的统治。
最后,《王制》的国家法思想的古典表现形式,随着王权政治的衰落而失去了其作为支配思想的地位。但却是我们考察古代国家政权存在和演变的制度范本和思想范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制》与《周礼》以及其他具有整体化思想意识的古代制度典章一样,使我们认识和了解到中国古代王权国家的存续模式、存续理念和法制化形态。其实,在许多方面古人所关注的问题,又何尝不为我们今人所关注呢?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自有很大的不同,人类生活的法制化进程也由粗阔到细密,分门别类,直至涉及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人类历史的进程不终止,人类生活的法制化进程也不会终止。远至千百年前的古代人的法制化生活,不过是这历史进程的一个阶段而已,尽管这个阶段持续了很长的时间。
[1] 《汉书 · 诸侯王表》,中华书局本,第2册,395页。
[2] 现今有不少研究者借用和提出一些新的理论以代替“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说法,如“酋邦说”、“聚落形态三阶段说”等(参见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5页)。但是笔者以为这些都还尚未成为通行的理论,为便于理解故在此仍袭用成说。
[3]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330、424页。
[4] 同上,330页。
[5] 同上。
[6]《礼记章句》,见《船山全书》,第4册,229页,长沙,岳麓书社,1991。
[7] 陈寿祺:《左海经辨》,《皇清经解》本,“论王制月令乐記非秦汉之书”条。
[8] 孙志祖:《读书脞录》,嘉庆四年刊本,卷二,《王制》条。
[9] 臧雍:《拜经日记》,武进臧氏释经堂嘉庆二十四年刊本,第七,《王制》条。
[10] 《左海经辨》,“论王制月令乐記非秦汉之书”条。
[11] 《读书脞录》,卷二,《王制》条。
[12] 《拜经日记》,第七,《王制》条。
[13] 《左海经辨》,“论王制月令乐记非秦汉之书”条。又见皮锡瑞《经学通论 三礼》同条。
[14] 《习学记言序目》,上册,10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
[15] 《礼学新探》,34页。
[16] 中国书店本,102页。
[17]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360页。
[18] 《通典》,中华书局本,第1册,504页。
[19]《礼记集说》,中国书店本,117页。
[20]《礼记集解》,上册,369页。
[21]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410页。
[22] 《礼记集说》,117页。
[23]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410页。
[24] 《礼记集说》,117页。
[25]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338页。
[26] 中国书店本,103页。
[27] 《通典·职官十八》,中华书局本,第1册,984~990页。
[28]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420页。
[29] 同上。
[30] 《礼记集解》上册,378~379页。
[31]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425页。
[32] 同上,427页
[33] 《礼记集说》,123页。
[34] 《礼记集解》,上册,383~384页。
[35]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379页。
[36] 同上。
[37]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373页。
[38] 《礼记集说》,109页。
[39] 《礼记集解》,上册,334页
[40]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375页。
[41] 同上,376、377页。
[42] 同上,377页。
[43] 同上。
[44]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413页。
[45] 同上,417页。
[46] 同上,413页。
[47] 同上,418页。
[48] 中国书店本,120页。
[49]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413页。
[50] 中国书店本,119页。
[51] 标点简体本《礼记正义》,上册,413页。
[52] 中国书店本,120页。
[53] 《孟子 · 尽心下》有:“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反对的就是关税之征。
[54]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360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
[55] 《荀子 · 儒效》。
[56] 《史记 · 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本,第2册,395页。
[57] 柳宗元:《封建论》,见《柳宗元集》,第1册,第72页,中华书局,1979。
[58] 《礼记集解》,上册,309页。
[59] 廖平:《今古学考》,见李耀仙主编《廖平学术论著选集〈一〉》,106页,成都,巴蜀书社,1989。
[60]《礼学新探》,217页。
[61] 侯外庐、杜国庠、赵纪彬、邱汉生:《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227页。
[62] 《汉书 · 高帝纪》,中华书局本,第1册,78页。
[63] 《汉书 · 诸侯王表》,中华书局本,第2册,393页。
[64] 《史记·吕太后本纪》,中华书局本,第2册,400页。
[65] 《汉书·异姓王表》,中华书局本,第2册,364页。
[66] 《汉书·诸侯王表》有曰:“文帝采贾生之议分齐、赵,景帝用晁错之计削吴、楚,武帝施主父之册,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第2册,395页。
[67] 《通典·职官十三》,中华书局本,第1册,867~868页。
[68] 《新唐书》,中华书局本,第11册,3537页。
[69] 《新唐书》,第11册,3538页。
[70] 同上。
[71] 《王文公文集》,上册,35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72] 胡宏至为感叹地说:“呜呼!井田封国,仁民之要法也。唐太宗尝慨然有复古之心,惜其诸臣识不足以知三代之道也。使太宗有其臣,力能行之,则唐世终无藩镇跋扈篡弑之祸,而末流终无卒徒扶立强臣制命之事矣。噫!有国家者,欲如三代保守中国以天年终,必井田封建而后可。”(《皇王大纪论· 建国井田》,见《胡宏集》,267页,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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