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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分类是一个大题目,需要专门研究。但由于黄先生文章中涉及到这个问题,这里,我也就文化分类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显然,文化是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的。但无论那一种分类,都应当根据文化的固有性质,应当能揭示出文化的内在功能或性质差异,而不是对各类文化现象的机械罗列;同时,分类的结果应当能涵盖所有文化现象,而没有“例外”或“特殊”。这样的文化分类显然是困难的。譬如通常的文化三层分类法,即根据文化的存在形态和层次将文化分为器物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的划分办法,虽然比较科学,但依然不周延,因为它也没有包括体育和卫生。笔者认为,根据文化的不同性质,可以采取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以下分别略加阐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文化二分法。根据文化的固有性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笔者认为文化可分为两大类:专业文化和社会文化。尽管人类文化一般不能脱离社会存在,但像自然科学、工艺技能、生产技术、体育竞技等文化活动及相应产品,通常并不直接关涉社会因素,不具有社会属性,因而仍能在社会系统中保持其纯文化属性。这部份文化,由于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文化本质,且又以相对专业化、专门化形式存在,故可称之为“专业文化”。与之相区别的则是在相应社会系统、社会关系中获得社会属性、具有社会功能的文化现象、文化客体,包括获得社会属性、社会身份的文化人。因这类文化客体不再具有纯文化属性,且几乎存在于社会各个环节,故可称之为“社会文化”。既往的人类学,尤其是社会人类学的文化定义,实质上都是对“社会文化”的定义。一个种族或民族的社会文化的确具有一定的模式或稳定规范,具有自组织功能。但社会文化并不是文化的全部,像考古学所关注的便更多是专业文化,即“纯文化”。当然,对文化的这种划分决不能机械理解,必须从“文化”和“社会”的固有内涵去随机把握:“专业文化”行为或产品(如原子弹制造技术或科学技术专利),一旦变成社会政治行为或进入商品市场则自然成为“社会文化”现象,立即获得了社会属性;“社会文化”行为或产品,一旦撇开其社会功能而着眼于其专门创造规律或专业技能(如战争规律或军事技能)。则其“专业文化”属性立刻裸露出来,其社会属性相应消褪。
文化三分法。根据文化的体本 属性,笔者认为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符号文化。关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不须多说,这是人们熟悉的概念。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并不能穷尽人类文化存在形态的全部,符号便既不属于物质,也不属于精神。尽管符号的能指需要有物质载体,尽管符号的所指靠精神创造,但符号系统一旦诞生,却属于人类“第三世界”的文化。符号文化是人类物质文化创造的结晶,又是人类精神文化创造的载体,具有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平等的地位。 中国大学排名
文化四分法。根据文化的功能属性,笔者认为文化可分为器物文化、制度文化、信息文化和人本文化。器物文化是体现在人类物质生产和产品上的文化,制度文化是体现在人类社会和文化结构规范中的文化,对此亦无须多论。这里重点谈一下信息文化和人本文化。所谓信息文化是指人类自觉通过文化符号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文化。动物也接受信息,但动物的信息接受不是文化,只是一种本能行为,而人类对信息的接受体现了人类的意识自觉,体现了人类认知的能动性,因此是一种文化行为。同时,人类还通过文化符号自觉地整理制造复制传播信息,这种传播本身更体现了人类文化的本质。所谓人本文化,是指人类直接维护增强或显现把握自身生命、生命本质或本质力量的文化现象 。它包括对人类自然生命把握和维护的生理心理学、医学和医疗卫生 ;包括增强和显示自身智慧、知识、技能和体质力量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体育,包括对类本质把握观照的哲学、人文学科和宗教,其典型形态就是人类观照肯定自身本质的审美文化及艺术 。
需要说明的是,其上只是从理论上对文化的抽象分类,在现实的文化活动或文化现象中,往往是几种文化因素同时存在。譬如在经济活动中,既有制度文化与器物文化的因素,也有人本文化、信息文化的因素。譬如宗教,其主要功能属性是神(人)本文化,但它也需要法器,需要制度,需要依赖信息传播。同时,不同的“文化”分类之间,也有着内在关联。譬如“符号文化”强调的是形态,“信息文化”强调的是功能,两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了不同分类根据的差异。限于篇幅,对此不一一分析了。
最后想再谈一下对“小文化”即“狭义文化”的看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说:“狭义的文化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和设施”。这里的两类“小文化”,一类是观念性的,一类是部门性的,笔者认为它们皆已约定俗成,完全可以并“用”不悖,不必强行归纳。至于学界至今仍延用毛泽东把“小文化”放到社会结构中的所谓“政治、经济、文化”三分法,笔者倒认为不可取。因为这种“三分法”不仅是从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科学结论上的倒退,而且还会产生明显的负面效应。这种“三分法”由于没有涵盖政治之外的其它社会关系,并且否认社会中存在着中性的自组织系统,把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到政治上去,其严重弊端在文革中已经暴露的清清楚楚,并一直遗害至今。今后如果一定要采取这种简化分类法的话,我认为采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四分法”较为科学,当然,这里的“社会”也只能是“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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