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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领域的四种变态——一个政治与法律的分析(4)

2015-08-25 01:09
导读:(四)学者自身学术行为变态:学术失范 对于学者自身学术行为的不政常情况,到底使用什么词比较好,顾海兵“不赞成使用学术腐败这个词。因为第一
   (四)学者自身学术行为变态:学术失范

    对于学者自身学术行为的不政常情况,到底使用什么词比较好,顾海兵“不赞成使用学术腐败这个词。因为第一,它不能全面地描述我国学术界所存在的问题,学术界的许多问题不属于公权私用范畴;第二,易于把不属于腐败的问题当作腐败问题,这样不利于对症下药;第三,定性不准易于把问题严重程度夸大,甚至只为轰动效应而损害学术人员的社会地位,不利于学术的发展。我个人认为,用学术不良行为这个词更确切一些。因为学术不良行为既可以包括学术腐败,又可以包括够不上或不属于学术腐败的问题,如抄袭他人成果等。”因此他把这一类行为叫做学术不良行为[20]。许纪霖先生把这类行为叫做学术不端行为。[21]而王晓华则称之为“学术失范行为”[22]。“学术不良”、“学术不端”是同一个含义,是抽象的好与坏的评价。因为所谓不良、不端都是指违背了成文的,或者不成文但在学术活动中人们所形成的规则,从便于掌握标准这个角度来看,叫做学术失范比较好。学术失范的含义是学者的个人学术行为不符合已经制定的或者人们公认的标准和规则。

    对于学术失范行为的范围如何界定呢?顾海兵先生注意到了用学术腐败与公权私用的腐败行为的区别,认为学术不良行为“严格来说既可以包括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如违纪行为、违心行为、违理行为;既可以包括有罪行为,也可以包括似罪非罪行为、有错行为、不当行为。使用学术不良行为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学术界与非学术界问题之差异,也可以进行不同历史阶段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国际对比。”[23]这种提法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范围根据其程度不同进行划分,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但从划分的目的,也就是对这些行为的规范与制约的方法来看,可以把它分为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普通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和民事法规)、违纪行为、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四大类,法律、纪律和道德是违反了不同形式的规范,这些规范的惩治或者遗责的程度依次由高到低,违反较高层次的规范的,当然违反了较低层次的规范。对其处理也应当相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侵犯著作权、侵犯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等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著作权犯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著作权法等行政法规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了学术规范的学术失范行为,应当由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对于没有明显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违法、失范的行为,应当通过学术批评的途径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学术规范也不是万能的,应当特别重视学术批评的意义。

    近年来,被揭发的学术失范等待为层出不穷。较早的有已经为人们所熟知地北大教授王铭铭剽窃事件[24]。另有原台州师专党委委员、宣传部长、副教授莫菊初事件。经查实,莫自1996年以来,采用偷梁换柱、冒名顶替的手段,将他人的学术论文《中国城市化道路的选择》等12篇,以自己的名义上报有关评审组织,骗取了副教授任职资格和台州市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台州市第二届青年科技新秀、原台州师专学科带头人等荣誉,并获得奖金、津(补)贴等人民币45245.6元。此外,莫还以作者的名义冒名顶替其他论文28篇。为此,2001年6月,浙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取消了莫的副教授任职资格。2001年7月,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委组织部、原台州师专取消了莫的相关荣誉。2001年12月29日,台州市纪委给予莫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全部违纪所得。[25]最近查出的有北大外语系黄宗英抄袭事件。《北京大学英语系有关黄宗英学术违规问题的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显示,今年1月起,北大英语系学术小组对黄宗英1999年至2003年期间的学术成果:《艾略特———不灭的诗魂》(长春出版社1999年)、《抒情诗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诗《古舟子咏》详注、8篇学术论文,以及1篇英文国际会议论文的审查发现,“所有发表著作均有明显剽窃问题,且程度严重,面积大……有严重剽窃情节的文章达20篇。” 后北京大学将黄宗英解聘。 [2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在科学界也存在着大量学术不端甚至学术腐败问题。该委员会一项统计显示,申请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滥用科学基金等事例的绝对量在增加,更有甚者,曾伪造论文检索证明,将实际收录论文数由1篇夸大为7篇。[27]

    当然,剽窃事件只是容易被发现的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因为学术成果要通过发表公之于众,有大量其他的学术变态行为往往因其隐秘性而难以发现。如没有参加实质性创造的人在学术成果上署名的行为,因为往往经过了真实作者的同意而无法被发现。至于说在职称评审中重复计算科研成果、成果申报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实际上是一个无法估计的黑数。

    因为学术评价的特殊性,是否违规失范,对于有权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最终都要以专家对学术行为的鉴定或者评价作为依据,这在司法领域被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而专家根据什么来鉴定呢?最终得靠学术规范,因此,追究学术失范行为首先必须有学术规范。

    这在样一种背景下,被学者们称为"中国学术界第一部学术宪章"的高校哲学社科研究学术规范的出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在经历了为期三年的反复研究推敲后,近日由刚刚成立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99位委员全体投票通过。曾参与该《规范》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学术界以打假著称的学者杨玉圣介绍,在教育部的"‘十五'工作计划"中,对制定学术规范就有过要求,教育部也专门对此立项进行课题研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中广泛征求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历时三年才将规范完成。最后举手表决通过该《规范》的99位委员中,不少人既是学有建树的学者,也是校方的领导。学术规范对学术失范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28]《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都作了规定。这一《规范》共七大部分、二十五条。。《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学术成果的署名问题,《规范》也作了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规范》还对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提出了不同的标准和尺度:“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因此可以说,对规范对学术成果的产生、发表、评价都作了尽可能周祥的规定。

    在对高校的哲学社科研究领域作出学术规范后,学术规范的范围应当扩展到其他领域。当然对这个规范本身也许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但制定规范这个方向却是找到了解决学术行为失范的真正途径。

    我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的有一些情况因为学术自身的规律,无法用成文的规则进行评判。如在学术作品中,通过批评他人达到抬高自己的目的,但是又没有明显的证据说明其动机、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存在对他人有名誉侵权;还有的人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使用了其他人的思想,但文字上没有抄袭的痕迹等等。这类情况基于两个原因无法用成文的学术规范去解决,一是对于人的内心动机外人无法了解;二是失范与合范没有明显的界限,从规范的严谨性考虑,把它排除在成文的规范范围为好。对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学术批评,学术争论去解决。实践中大家都认为有些人学术上有不良行为,但是在检举揭发之后,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处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可见,学术道德低下行为也有高明与不高明之分。在学术界欺世盗名者,其实明显失范犯规的是少数,这种比较隐秘的情况是多数。这是学风和道德问题,学术批评应当应当充分发挥批评自由的武器,让这些自以为高明巧妙的学界伪君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学术批评不光是学术观点、学术方法、学术材料的批评,也应当包括这种学术道德的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的事件就是典型事例。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说:关于"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第二,在许传玺学术"简历"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法学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得者",等等。[29]在我看来,许传喜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本质是他自以为高明和巧妙地利用了两种语言中所谓“院士”、“奖金”在不同国家、不同语言中的实质含金量,从而抬高自己的身价,猎取不应当获得的荣誉和利益。对此大家是心照不宣的,但学术界并没有对此一笑了之,而是对这个事件进行了公开的批评与追究。但是象这种情况要当做一个学术失范或者犯规的事实来处理却还没有足够的依据,原因就是他对此究竟是故意作伪还是过失作出了不恰当的翻译,没有证据。但是学术界的批评足以让他自省、反思 ,也可以让其他同志引以为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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