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家庭正义(1)(2)
2017-04-07 01:01
导读:桑德尔则对罗尔斯的双重立场很不满意,他认为罗尔斯假设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某种形式”是一种误导,家庭本质上不具有正义环境的特性。正义,只
桑德尔则对罗尔斯的双重立场很不满意,他认为罗尔斯假设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某种形式”是一种误导,家庭本质上不具有正义环境的特性。正义,只有当利益出现不一致、财富分配不公或可供分配的资源不足时才发挥作用。而家庭作为亲密关系的团体,由爱和共同利益联系在一起,它以更高尚的美德为特征,正义不适合作为家庭的美德。他不赞同罗尔斯把正义作为家庭的美德,更不认为具有优先价值,(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0-35.)因此,他在休谟家庭观的基础上,努力纠正罗尔斯的观点。正义美德不适用于每一个生活领域,在某些重要的社会领域中,正义甚至是一种不恰当的美德,家庭便是这样的领域。它不需要正义,也不应该成为正义原则运用的范围。根据罗尔斯假设,人类社会的特征是由某种“正义的环境”所决定的。这种正义的环境包括:首先,资源的中等匮乏;其次,当人们在具有类似或充足的利益和需要时,他们也会有不同的目的和意图,并且……对有效的自然和社会资源提出冲突的要求。”(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桑德尔则认为,按照这一界定,事实上,许多社会团体并不是受正义环境主导的,因此罗尔斯的论证站不住脚。这些团体的特征“或多或少地明确规定了共同的一致性和共同的目的”,家庭“可能就代表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1.)他认为,这样的社会联合体,至少从两个方面排除了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和基本价值的论断。首先,他同意休谟的观点,这样亲密而稳固的联合体……参与者的价值和目的足以密切协调一致,以至于正义只能在相对小的程度上通行。(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0-32.)其次,在这种联合体中,不仅正义不是通行的美德,而且,如果它们开始与正义原则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的话,也决不会导致整体的道德发展,反而会失去某些“更高尚的美德和更受人欢迎的福祉”。这一损失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正义非但不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邪恶”。(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34.)既然有这种可能性,这证明正义的道德优先性是没有基础的。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一种形式,桑德尔则认为,即使这种观点可以成立,正义也不可能是家庭的一种重要美德,更谈不上具有优先的地位。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阿英与中国近代文学研究
历史回忆与历史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