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初步探究程力学毕业论文(2)
2013-07-03 01:06
导读:(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
(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
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中国大学排名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一是政府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3)加强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
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增加投入。一是在现行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二是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收取质量监督费,提高收取到位率。三是根据质量监督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将质量监督机构的费用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以上三条途径增加质量监督的投入,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议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临督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发挥质监站的政府监督作用,更加有效地、全面地监督工程质量。随着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一大批国有勘测、没计、施工制作、监理等单位,正在和将要转制,这个变革无疑对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增强建设市场的活力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产品的质量保证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也需要随着建设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式,以切实保证政府质量监督效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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