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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接零原则
1.正常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施工现场的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照明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杆线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7)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电缆隧道)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2.注意事项
在敷设保护零线时,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尤其是在施工用电与外电线路共用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供电公司的要求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在由同一发电机、同一变压器或同一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不宜同时采用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此外,若用电设备厂家有明确的接地与接零规定,首先应根据厂家说明进行必要的接地与接零保护。
三、漏电保护原则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增加三级漏电保护能圆满解决漏电保护与供电的矛盾,提高漏电保护的灵敏度和可靠性,使停电局限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三级漏电保护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进行设置选择。
(一)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协调配合,一级末端保护(即就地用电负荷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1应满足:IΔn1≤30mA. 二级保护(即干线或分支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满足:IΔn2≥1.5IΔn1. 三级保护(即二级的上一级,主干线或总干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3一般为300mA,即应满足:300mA ≥IΔn3≥1.5IΔn2 . 因此三级总保护可用下列三式表达:300mA≥IΔn3≥1.5IΔn2、IΔn3≥1.5IΔn1、IΔn1≤30mA
(二)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的协调配合
1.上下级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按《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规定,级差为0.2s.做末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为快速型,动作时间要小于0.1s.干线或分支线二级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增加延时0.2s.三级保护增加延时0.4s.
2.也可以利用漏电保护器反时限延时特性,二级比一级延长0.1s,三级需增加延时0.2s.
3.若施工现场所选漏电保护器为反时限型,因IEC未制定相应规定,可参照日本标准进行动作时间的配合。当漏电电流为IΔn(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1s≥动作时间t>0.2s;当漏电电流为1.4IΔn时,0.5s≥动作时间t>0.1 s;当漏电电流为4.4IΔn时,动作时间t<0.05s.
四、总结
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接地、接零和三级漏电保护应根据工程特点、实际情况、规模和地质环境特点以及操作维护情况,合理确定其中的一种接地或接零保护,并配合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作后备保护,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安全可靠性及效率,最大限度地防止人身受到电流伤害,达到保障人身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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