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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签证管理的对策
3.1 严格工程签证管理的审核
严格按规定格式及程序办理签证。首先,需办理“合同外项目签证表”,并填写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码,即工程签证依据。签证后,需办理“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变更综合单价分析表”,并附上完整的支持材料。
严格审查工程签证的及时性,严格遵守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并制定工程签证流程表。
月报表工作量计算统计中应反映这期间发生的所有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造价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报批时间内予以流转、书面回复并签字。施工单位对工程签证回复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否则视为认同该工程签证回复,作为计算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3.2 严格工程签证内容的审核
了解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建设内容;熟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精通施工合同条款,明确不予签证的工作范围。
3.2.1 建设施工合同条款中已包含的工作属不予签证的工作范围
某工程基础大开挖过程中遇钢筋混凝土障碍物,施工单位用镐头机破碎凿除。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量为:镐头机进出场一次两个台班。在审核镐头机进出场费用及台班费用的工程签证中,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本工程开办费用为100000元(闭口价),且技术措施费已列入施工合同开办费明细表。此工程内容属不予签证的工作范围,镐头机进出场及台班费用不予计量。
3.2.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已包含的工作属不予签证的工作范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某工程中有几幢房设有地下室自行车库,结构设计为地下室箱型基础;不设地下室的结构设计为带型基础。基础下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在审核破凿桩顶工程量中,施工单位把全部房型的钻孔灌注桩数量之和作为破凿桩顶工程量的数量。地下室底板基础定额中不包含凿桩工作内容,而桩承台带型基础定额中已包含凿桩工作内容。所以,不设地下室的带型基础破凿桩顶数量不属于签证的工作范围,地下室箱型基础破凿桩顶工程量应予签证,并予以计量。
3.2.3 责任方为施工单位的不属于签证的工作范围
某工程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施工工艺为压桩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现象,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在断桩附近增补两根压桩进行加固。在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分析后,确定断桩事故责任方为施工单位,故增加的两根补桩不属于签证的工作范围,此补桩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
3.2.4 严格审核工程签证中工作量的真实性
某工程基础大开挖土方全部外运,其中一幢房因受施工场地限制,局部区域无法按建筑预算定额规定的放坡系数进行放坡。根据局部区域实际放坡系数与建筑预算定额规定的放坡系数差异较大时,应采取必要的基础加固措施,开挖时基础局部采取了加固。开挖至基底后发现局部有地质报告中未揭示的暗浜淤泥,需要用沙土换填。在审核该幢房土方挖运工作量签证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勘测后,根据大开挖时现场基坑尺寸、实际放坡系数记录以及施工单位进场时的原始场地标高,计算确定该幢房土方挖运工作量,实地丈量不良土质换填量及局部基坑加固措施工作量,并描述基坑所在部位和尺寸,按签证程序予以计量签证。
下面就我所碰到的二个实例,来谈工程的签证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寻找索赔方的缺陷来减少或拒绝索赔额,从而降低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4.1施工组织设计的工期缺陷
4.1.1案由
本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楼盘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格在工期内不因主材、设备、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但因种种原因工期延误100天,延误期中钢材价格上涨。乙方认为,工期的延误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增加的钢材费用由甲方负担,并申请索赔150万元。甲方认为:超过工期部分钢材价格应予合理调整,但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表明了当月使用的钢材应提前一个月进场下料成型,所以实际影响延误的工期为35天。再根据乙方施工组织设计,35天仅施工约2000平米,钢筋用量约为250吨,钢筋平均上涨1700元/吨。因此,给予乙方补偿为250吨×1700元/吨=425000元。甲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上述补偿标准,和乙方进行了谈判,最终乙方接受了甲方的赔偿费用。
4.1.2分析
在本案延误的工期中由于钢材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的计算,都是根据乙方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来进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决定了工程索赔成立与否、以及工程索赔额的计算方法、索赔数额的大小,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索赔至关重要,作为承包方尤其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的制作。
在我国,工程索赔一般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在工期索赔中,承包方往往会提出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了工期拖延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必然会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如果被拖延的工作是在施工进度计划中,则给予工期的顺延,否则不给予工期顺延,而这种审查的依据就是发包方的施工组织计划。费用索赔包含的情况就比较多,如果因为工期延误造成原材料上涨价而引起索赔的,那发包方必然要对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载明的工期和实际工期,合理计算工期延误的时间,最后计算索赔数额。比如上述案例甲方就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计算了索赔款项的数额,从而否定了乙方的大部分索赔款项。除此之外,若发包方要求加快施工速度,那么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送新施工方案,并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这样由于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凡可依据原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新施工方案向发包方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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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索赔、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计日工数量等因素,导致了建设项目具备多样性、复杂性和不定性。在进行建设项目造价管理时要做到“严、准、细”,即严格把关,审核工程签证是否属于不予签证的工作范围;准确计算、细致认真,对于可以描述清楚的尺寸、部位、数量要认真记录,必要时可以依据摄影、照相等手段帮助,审核工程签证真实性和合理性。只有引用真实的、合理的工程签证,才能让建设项目的“变”得以在工程签证的“签”这一环节上予以控制,公正地、及时地体现建设项目造价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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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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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建国主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危道军主编.建筑施工组织[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武佩牛主编.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5)李永光主编.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