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产权理论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程(2)
2014-10-15 01:09
导读:产权的界定以及交易是需要成本的。产权的界定,特别是环境资源产权的初次界定不仅需要成本,而且有时候对界定成本、界定技术的要求非常高。由私人
产权的界定以及交易是需要成本的。产权的界定,特别是环境资源产权的初次界定不仅需要成本,而且有时候对界定成本、界定技术的要求非常高。由私人通过谈判来进行权利的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是非常高昂的,这会阻止产权交易的进行。因此必须寻找一个界定成本和费用较低的方式来代替市场主体的私人谈判行为。我国的经验表明,行政命令的成本同样也是很高的。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以较少的成本,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界定。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及基于环境价值的特殊性,因此,由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是一种最佳的发放式。对于环境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来设计产权,既实现了效率的价值,
又能保护环境,做到可持续。科斯定理关于产权的界定是对我国环境问题最大的启迪。
四、促进我国环境改善的资源产权界定的设想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资源产权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一是现行关于产权的规定太过苛刻。二是法律中对产权的设定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规定太过狭窄。因此,在对环境资源立法时,必须在这两方面有所突破:例如开放资源的二级交易市场,允许市场对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进行交易。同时,立法中要扩大产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而在排污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的交易设计,西方一些国家已经证明了其可行性,我们可以适当地借鉴。
从实现效率的目的来看,市场条件下,资源的收益属性应当优于其所有属性。诸多的产权虽然基于所有权而派生,但这并不是削弱产权独立性的理由。党和国家的文件中也一再提到国有资本经营的重点不是数量上的优势,而在于控制力。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实现形式在这几年中通过市场交易得到了壮大。笔者认为,在国家宏观的调控以及法律和各级政府的监督下,大胆利用立法手段设立多种形式的资源使用权制度和转让制度,建立和完善资源产权的初级配置,不能被传统管理体制和旧的行政性思维所束缚。我们应当认识到,环境同样也是生产力。要在环境产权方面有所创新,首先是我们的思想观念要改变。对现行资源的
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是简单地削弱其行政管理权就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就如同国有改革一样,政府要做到有进有退。政府应当认识到,市成以自己达到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的介入反而会破坏效率的实现,出现“政府失灵”。政府应当基于所有权人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提供高效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环境资源的增值,实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要监督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为市场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可喜的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