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之困境及对策(2)
2014-11-19 01:11
导读:首先,要改革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逐步取消城乡福利待遇的差别,才能逐步消除城乡户口的差异,实现的自由流动,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发展。因此,
首先,要改革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逐步取消城乡福利待遇的差别,才能逐步消除城乡户口的差异,实现的自由流动,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发展。因此,可以实行人口异地居住登记制度,即“户口不迁移,国民待遇跟人走”的方式。建立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登记卡制度,实行网上登记,登记卡在各地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均备案,当人口流动时,家长持登记卡连同外来人口的三证(暂住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一起经有关部门检查登记, 作为入学的依据,减少入学手续上的繁琐,避免政策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剥夺教育权现象发生。这样,不论外来人口走到那里,都可以保证自己应享受的各种福利及教育待遇,只有将弱势群体融入城市化建设中,由弱势渐渐转为强势,这样才能保护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的各种合法权益,包括国家规定应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由于我国现在城乡差别进一步缩小,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很多城乡不分的情况,如我国一些地区政府已在实行“村改居”,即政府将户口直接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城乡实行全国统一的医保;在城乡实行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根据最高人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事故案件中,户籍系外来农业户口的人员,只要在当地城镇所在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就可以按当地非农业户口予以赔偿。据2010年4月29日中央台报导,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户口已达5亿多,占全国人口的43%,与2002年相比上升了4.8%,从这组数字来看,我国已经在逐步加大城镇化步伐,并逐渐缩小城乡差距。
此外,由于城市贫困户增多,即城市失业者增多,还出现为了得到农村七地补偿费而将城市户籍迁入农村,成为农业户口,争抢因农村户籍才能得到福利的现象,甚至存存一些农村青年为了以后得到农村土地补偿费不娶城市女之现象。其实,现在城市的福利待遇主要体现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因为城镇片区分布较多重点学校,重点学校在师资、仪器等方面配备较全,城镇非农业户口子女可在所分城镇片区学习,城镇非农业户口和城镇农业户口在就业方面基本无差别,因此,即使我们逐步消除了城乡户口的福利待遇的差异,也不会出现人口无限制的涌入城市的现象,因为人口是否自由流动取决于能否在当地得到经济利益,能否找到工作,工钱是否合适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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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二:提高教育经费比重,用规定以是否落实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作为考核各地政府首长之主要业绩,确实重视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增长,同时加强弱势群体家长的就业技能
培训,促使家庭经济状况好转。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的教育存在权责不明、教育投入少等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
教育管理体制,变“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破除城乡分割,保证教育投入,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和谐健康发展。
笔者以为,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应当改变教育经费中各级政府开支的比重,扩大中央政府在教育经费支出中的责任,扩大对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支持力度,拔出专款专户给予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之用。树立先抓教育后抓经济的理念,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是否落实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作为考核各地政府首长之主要业绩,确实重视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增长。对发生侵犯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者追究各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而作为当地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弱势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扶持弱势群体适应的能力,加大对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支持力度,这样才能稳定弱势群体的军心,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策三:借鉴美国的“学券制”制度,我国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可采用以为前提的封闭式学校(引入惩戒教育法)学习并根据不同分类偿还生活费,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我国教育部门因户籍的划分而产生如借读费、赞助费的出现,以及外来人口所要办的各种繁杂的手续等,导致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力存在缺失。据此,政府应主动承担它应尽的责任,并借鉴美国的“学券制”制度,挽回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渐趋低下的趋势。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所谓“学券制”是指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办学,免除教育的私人负担。弗里德曼建议政府把资助公立学校的款项,全部以学券形式发给有学龄孩子的家长。家长们手持学券,在众多的公、私学校之间自由选择。选中了,就拿学券付学费,而被选中的学校凭收到的学券到政府兑换教育经费。学券只能用于教育开支,保证社会用于教育的不被移为其他消费。在中国,实行教育卷的主要宗旨是缩小城乡和地区间的教育差距,因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才能达到目的。同时我国教育部门应转变教育理念,确立惩戒与鼓励同等重要观念,正确区分正当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学习韩国制定《教育惩戒法》,防止不良习气在学校漫延,既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学生人格的健全。
笔者以为,国家应采取“三结合”完善对弱势群体家庭的救助体系。
一是国家补助和社会救助资金相结合。对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救助必须制定《弱势群体教育保障制度》,对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政府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成立专项资金或由政府利用债券、股市等渠道结合社会救助资金进行教育融资,把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教育保障工作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长抓不懈,同时成立《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资助中心》以统筹规划、安排教育弱势群体的资助工作,实现资助体系的整合,从而更好地发挥各种资助措施的作用。
二是家庭申请封闭式教育与国家强制教育相结合。根据弱势群体家长、子女直接申请或由国家相关部门主动替已辍学、当童工的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申请,经社区及教育部门审核核准可入封闭式学校进行学习,以每星期、月或学期才回家的方法进行封闭式
教育学习,学校提供住宿,生活费可根据申请时所划分的不同标准予以对待,采用生活费全免、部分免交及生活费全额缴交的方式予以缴纳并在适当的时机偿还。第一种类型为生活费全免型:对那些残疾人、五保户、在城市或农村申领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上学生活费一律全免;第二种类型为生活费部分免交型:对那些孤寡老人、单亲及那些虽不属于贫困线以下,但生活较为困难,刚达到城市基本生活标准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上学生活费可部分免交;第三种类型为生活费全缴型,指那些经济方面基本可以解决温保状态,但弱势群体家长没时间管教或无能力管教,主动要求其未成年子女住校接受教育。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是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相结合。应当鼓励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到封闭式学校接受教育学习,这种教育从小学开始直至大学,并在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并工作以后,根据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缴费情况适当偿还费用以达到回报社会的目的,而该笔偿还款也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同种用途,即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在校的生活费及奖学金,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总之,由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在有关教育经费比例、财政拨款等方面政策存在不完善,加上各地学校管理不规范,且弱势群体家庭自身处于社会阶层的较底阶层,能力不足导致其未成年子女受教育存在不少问题,只有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大教育投入,完善对弱势群体家庭的资助体系、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才能保障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益,促进教育机会平等,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参考文献]
苏天从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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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生,没有惩戒的教育看似保护实则不然[EB/OL].http://www.jcrb com/pinglun/jrkd/200905/t20090518—220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