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三、代理行为与有效监督
在自主活动空间扩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村干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创造行为”。究其原因,除了外部环境之外,村干部的自身因素是形成两种不同“创造行为”的重要原因,而其中村干部的素质
也包括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对个人利益的重视程度和道德水平。素质高的干部会积极地创造性地工作,素质差的则可能“乱来”。因此,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对于 农村 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并非短时间可以奏效。因此,为了减少村干部的越轨行为乃至恶性事件的发生,对村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是必要的。从双重代理的角度看,对村干部的施政行为的监督来自于县乡干部和农民群众两个方面,而这两种监督不论就其方式,还是就其力度而言都有不同。县乡干部对村干部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即他们向村干部布置完任务后,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并视情况给予奖惩。这种监督常常是有力的,因为检查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个人利益挂钩。因此村干部一般不敢怠慢。农民群众对村干部的监督方式是看他们的意见被上级重视的程度,即他们的意见是否被反映上去并被考虑。一般说来这种监督是软性的,甚至群众对村干部的中介行为难以衡量和评价。因为农民群众很难了解乡村干部之间的互动过程,甚至村干部也不一定将自己的行为公开化。于是监督成为困难。
为了改善农村工作,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县乡对村干部不但要实行结果监督,而且要实施过程监督,即不但要考核村干部任务完成得如何,而且要检查他们是如何完成任务的。变结果监督为全程监督,以减少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当然这要加强县乡干部对村干部的帮助与指导,特别要改变那种只问结果、不管过程或手段的“目标责任制”。在这方面还要充分注意的是调整那些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以减少村干部在贯彻政策和任务过程中的难度。
另一方面要完善农民群众对村干部的监督。在这方面,建立健全村级民主制度、使村干部的村务管理行为公开化是最重要的环节,在村内民主受阻的情况下,疏通农民群众与县乡政府的直接信息渠道是必需的,但这须以减少农民的意见表达费用为条件,而这看似简单的事情并不一定容易实现。可以预见,当这种监督切实有效的时候,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包括那些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自以为是的“乱来”)就会受到—定程度的遏制。
应该承认,改革以来村干部的任务是相当艰巨和繁重的,其工作也是相当辛苦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对村干部的监督似不近情理。然而我们也应该清楚,当村干部接受委托并且握有某些权力的时候,一个真正忠于自己职责的村干部并不排斥必要的监督,因为监督可以使其避免越轨,甚至监督可以转化为上级的信任、帮助及群众的配合与支持。而对于那些素质低下、个人私欲膨胀的村干部来说,有效的监督更是完全必要的。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王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