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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用地经营方式变革中的财政支农问题研(2)

2015-05-06 02:04
导读:(三)农民农业收入增长缓慢,财政支农应因势利导 由于近年来粮价持续低迷,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种粮收益微薄,甚至严重亏损,致使农民农业收

  (三)农民农业收入增长缓慢,财政支农应因势利导

  由于近年来粮价持续低迷,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种粮收益微薄,甚至严重亏损,致使农民农业收入出现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甚至倒退的表象。这与外出打工和其他产业相比,收入上存在明显差距,于是农业劳动力流失,土地闲置、撂荒等现象接连出现,这客观上要求重新整和农业用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形成农地规模集中经营的新模式。财政支农政策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 发展 的这一客观变化,因势利导,积极推动农地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运作,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扶持农业大户与农业 企业 的大规模土地经营,发挥其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以 工业 化的新形式将农民合理自愿的附着在土地上,减轻 农村 剩余劳动力转移的 社会 压力。

  (四)入世后我国现行农业经营方式必将遭受冲击,财政支出应变被动为主动

  我国全面进入wto以后,以农业个体分散经营为主的我国农产品必将遭受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所产农产品的强烈冲击。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我国农地经营方式必须打破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格局,建设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的 现代 新农业,发挥有限耕地的最大效益。制定财政支农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wto对于农业的有关规定,主动出击,充分利用“绿箱”政策为现代化农业打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合理运用“黄箱”政策增强新型农业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为其生存与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

  三、积极推进农地经营方式转变,努力提高财政支农效率

  要作好新形势下的财政支农工作,就必须顺应农业客观发展的需要,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小农分散经营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缺陷,积极推动向农地大规模集中经营的生产方式转变,并将其与“三农” 问题 的解决紧密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 经济 结构调整等重大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在当前情况下,这就需要不断提高财政支农效率,作好政府的推动和引导工作,改革现有土地制度与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制度,健全相关 法律 法规,将包括土地流转,大规模集中经营,农业企业化等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这一“新时期的土地革命”进行到底。

  (一)彻底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增强财政支农针对性

  首先,建议取消农地集体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 目前 ,许多地方乡镇企业的原集体所有的农地已经转为国家所有)。打破土地所有权的条块分割,由国家统一掌控全国农地的所有权,这有利于彻底清除农村基层集体组织、官员利用土地集体所有制,谋求一己私利,腐化堕落,形成乡村权势阶层的温床。[3]同时,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原先掌握在集体组织手中的转包、转让、出租等土地处分权还给农民,使其与土地经营权一起形成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最终,让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与代表国家的政府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不再通过农村集体组织。这一方面维护了农民权益,另一方面为农地大规模集中,土地市场化流转和农业企业经营扫清了体制障碍,减少了阻力,降低了成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规模化、集中化的使用程度也会大幅提高,其针对性也将更加明确,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率将会有大的提高。其次,在国家全面掌握农地所有权之后,要尽快组建国有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当然,这是一个只包括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市场),将它纳入现有的国有土地交易流通市场,交国资委及国土资源部管理,具体负责设置、运行各地的农地产权交易所。这一举措将极大的促进农地自由流转,为其规模经营创造必要条件,而且市场上表达出的信息可以作为国家监控农业发展现状,制定和调整财政支农政策的重要依据。最后,在进行了以上改革之后,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体制也应做配套改革。改变以往支农资金多头管理,流失严重的情况。建议将这一资金统一划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相关支农款项直接打入农业大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在这一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最大程度的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挤占挪用。最终形成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管农地,农业发展银行管农资的新型支农管理格局。

  (二)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形成与支农财税体制改革

  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即可以是个体大型农场,也可以是私营、合伙农业企业,还可以是生产型农业公司,但共同点都必须是大规模集约化的农地生产经营者。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经营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单位成本,产生十分显著的规模经济效益(小农户分散经营将逐渐无法生存)。这非常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经营者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农地经营方式的变革,特别是企业型、公司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建立将在诸多方面对“三农问题”的解决产生深远 影响 ,并成为彻底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案之一,而支农财税体制的大胆改革也必将成为推动这一变革的重要力量。首先,企业化的农业生产者要以现代企业治理模式管理、运行该企业,做到资金管理规范,账目清晰。这样就可以在农业费改税,并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开征农业企业所得税。同时,保持增值税等流转税对农业的倾斜保护政策,解决农业税收真空的问题。其次,企业化农业将彻底改变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的现状。已将个人或家庭的农地使用权转让出去的农民可以选择进城务工或在非农产业的乡镇企业就职,也可以自愿受雇于得到大量农地使用权的农业生产企业成为农业工人。这样,农村劳动力市场将逐渐形成,大多数的农民仍然可以附着在土地上解决就业问题,其收入也就转变为工薪收入, 自然 纳入工薪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农民个人的土地转让费收入,可以与成交方协商一次收款或定期分摊收款,同时交纳所得税。另一方面,财政支农也应将建立农业工人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工作列为重点,尽快出台相关规制,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问题,维护农业工人权益,保障农业稳定发展。这里还建议建立农业工人工会把农业工人组织起来,在劳资双方的合作与斗争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这也必将成为整体改革方案中财政支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改革后的“三农问题”将随着农民逐渐向农业工人转变而成为“二农”问题。另外,企业化农业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以往小农户信息不灵通,抗风险能力弱的情况。同时,有利于形成农业利益集团,在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在财政支农的主客体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总的来说,企业化农业与支农财税体制改革的思想核心是一个以城乡统筹发展为主线,解决“三农问题”为重心的整体改革构想。

  (三)健全财政支农法律体系,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

  拥有一个健全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是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一法律体系必须与其他农业法律法规保持原则、立场上的一致性,并辅之专有作用。建议在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从法律的高度支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通过正规合法的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集中起来的耕地能够实实在在的用于农业生产,财政支农政策可以得到真正落实,而且对应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4]同时,坚决打击不法投资商利用市场化交易恶意炒作农业用地,从而产生新的抛荒。第二,要完善农业税收法规及财政支农资金发放标准的法律规定,出台反耕地垄断经营法,从而严防恶性土地兼并,使农业经营个体无法从中得到经济利益甚至遭受法律制裁。第三,要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公司法》法人概念(建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规定其成立、变更、注销,以及破产等情况,同时认定为财税支农法规中的客体。特别是当出现农业企业破产时,可将其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在流通市场上转让给其他农业生产者,保证农业用途。如转让不成功,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签订使用合同。第四,财政支农法规应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相配合,共同构成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的法律规范,使这一市场的真实供求交易与投机交易相得益彰,规范发展,并逐渐成长为国内又一重要的新兴资本市场。第五,财政支农法规中应明确农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同时与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相结合,将当前零散农户耕地使用权向农业生产企业流转视为一级市场,这样农业生产企业将逐渐获得大部分农地的剩余使用期限。接着,当这些农地的剩余期限到期时,农业企业再与政府签订相应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同时上市流通成为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

  (四)依据农地经营方式变革的要求,改革农村地方政府行政体制,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农方向

  在农地大规模集中于各个农业生产企业之后,农村地方政府的管理对象也随之集中于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正规化”农业生产主体。与以往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逐一管理相比农村地方政府行政事务的强度和数量会相应下降,工作效率也会有大幅度提高,这就为农村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首先,这十分有利于农村基层地方行政单位的合并与精简。由于土地的集中经营,政府工作量减少,村与村、乡与乡、甚至县与县之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基层政府机构人员膨胀问题,将节省出来的行政事业性支出用于提高集中后的政府机构工作效率以及补充财政支农资金。其次,精简后的农村基层政府还应重新明确其财权和事权。财权方面建议将农地使用费收入及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上的印花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成,将农业企业所得税、农业个人所得税全部留归地方政府支配,这样进一步将分税制贯彻于省级以下的行政级次。另外,改革后中央会加大对农村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其中除保证地方政府正常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行政事业费用补助划归地方政府使用外,大量的支农性资金补助,如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 教育 、生态环境、 交通 等条件而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划拨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则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协商使用。在事权方面,中央政府应负责全国或跨地区较大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业 科技 及服务体系等事务的投入和建设,而地方政府则应在地方性受益较大的公共产品供应方面做出成绩,如地方交通建设、水电设施投入、医疗教育服务提供以及生态环境改善等。在农地经营方式改革的过程当中,农村地方政府还必须注意尊重民权,特别是在当前农户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向农业企业流转的初级阶段,一定要牢记《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而且要十分突出自愿原则。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和上访事件都是违背农民意愿,集体组织、干部包办、代替甚至是强迫命令引起的,其危害不言而喻。[5]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农村地方政府的行政意识还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其计划经济色彩相对较浓。我们应该让农村地方官员清楚的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在小农户分散经营与大规模企业化经营的市场选择中推动改革的前进,而不是运用僵硬、死板,甚至违法的行政手段强迫推行。

  「 参考 文献 」

  [1]农业部软 科学 委员会办公室。农业投入与财政政策[m].北京: 中国 农业出版社,2001.

  [2]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中下合卷):农业国工业化问题再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3]李杨。关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研究 [j].农村经济,2004,(1)。

  [4]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依据[j].中国农村经济,2003,(10)。

  [5]韩长赋。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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