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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的缺位使农民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
农民作为 农村 公共产品最大的消费者,应该建立起不同农民群体之间的一个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整合机制,尽量用一个声音对外说话,防止农民的整体利益在内耗中损失。这有助于农民提高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谈判力量。我国许多农村到 目前 为止,民间组织还很不活跃,农民协会尽管在有的农村 发展 已有多年,但由于服务 内容 的单一性和组织管理的松散性,还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农民利益共同体,还不能承担有效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重任。近年来农民上访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农民正常利益表达机制受阻、农民间缺乏整合机制、个体力量太微弱而又没有找到解决 问题 的“阀门”所致,造成了成千上万的单个农民在几个横征暴敛的乡镇干部面前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因此,农民不作为一个整体联合起来,不加强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的建设,就无法改变自己成为 社会 最大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其艰难的处境就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善。
三、农民在新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中的制度安排
由以上的 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环境较人民公社时期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政府主导性、供给的强制性、公共资源使用的随意性以及筹资的制度外为主等一系列特征来看,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仍然只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继承与延续。相对于农村需求的变化,这方面的改革已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 经济 发展的要求。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必须打破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瓶颈”,必须对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进行改革与创新,必须创造一种有利于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最重要的是,必须最大地发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激励功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必须坚持 科学 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热情,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持续、有序地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实现农村的全面发展。
(一)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要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战略意义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实现发展观的转变。按照新的发展观的要求,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的束缚;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大力发展和培育农村民间组织,激活民间组织的能量,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强大的社会推动力,按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要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满意原则和发展原则,切实促进农村公共产品的增加,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均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长期以来政府的重工轻农政策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城市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公共产品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优于农村公共产品。而农村很大程度上实行以农民为主的“自给自足”型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公共产品大都是由农民以上缴税费的方式自己来承担。公共产品数量短缺、质量不高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基本特点。为此要加快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就要调整政府的公共支出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彻底改变“重城轻乡”、“重城轻农”的国家公共产品制度安排,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向西部农民无偿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并对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按照公平原则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予以资助。这是国家缩小城乡差别、缓和城乡矛盾不得不认真考虑的事关国家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农民的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建设,增强农民摄取公共资源的能力
中国 几千年来的 历史 发展表明,由于农民的分散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农民在历朝历代都是作为最大的“弱势群体”而存在。当今农民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不加强自己的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的建设,在大市场和强政府以及多元的利益博弈之中,作为数量最多的农民群体只会被各个击破,永远都会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必须加强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农民应该大力发展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民协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大力发展农村各类民间组织的前提,是农民要对自己的利益达成共识,并有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愿望和冲动,开始自发地寻求发言权利。只有在这样的时候,“组织”才可能成为现实。因此,要大力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农村合作人才,加快农村民主进程,积极发展农村各类民间组织,激活民间组织的能量,充分调动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增强自己的谈判力量,表达和维护自己正当而合理的利益诉求。
(四)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是政府作为单一的供给主体,其决策的强制性、随意性以及制度外筹资等特点,无法准确反映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使得农村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极低,无形中造成农民负担的加重。而且,在西部乡镇财政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由政府来提供农村所需的一切公共产品,也是很不现实的。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外的其他一切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凡是一切能够切实有助于农村公共产品增加的组织和个人,只要不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应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要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提供主体的尴尬局面,实现政府与社区、政府与 企业 、政府与各种农村合作组织、政府与私人、其他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局面,构建一个多主体、多层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应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或良性互动关系,而不是管制与被管制、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最重要的提供者,政府应该调动其他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最终为高效、持续、有序增加农村公共产品而合作。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弥补政府的不足,又可以充分发挥其他供给主体的灵活性和积极性,有效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大大降低社会运作的成本。
(五)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
我国广大的农民普遍生活于分散的村落之中,实行村民自主治理更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更容易激发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热情。但我国目前的村民自治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我国的村民自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治,村民委员会仍然只是作为乡镇一级的准行政组织机构,其意愿并不代表广大农民的真实想法,代表的仍然是长官意志,农民的潜力和作用远远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要让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激活民间组织的各种积极作用,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农民的汲取机制、共识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整合机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走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正确之路。
「 参考 文献 」
[1]李建国。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N].光明日报,2004-03-23(B2)。
[2]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国家制度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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