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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识农民主体:实现农民自我组织(1)(2)

2015-05-18 02:07
导读:(三)“先富”结主体:农民组织不可怕 如前所述,叱咤风云的毛泽东,不管是领导革命战争,还是推动如 农村 集体化运动,都是通过发挥底层贫苦农民
(三)“先富”结主体:农民组织不可怕
 
如前所述,叱咤风云的毛泽东,不管是领导革命战争,还是推动如 农村 集体化运动,都是通过发挥底层贫苦农民尤其是“赤贫”群体的先锋作用,成功地组织与运动农民。而我国史学界也有一个共识, 中国 历史 上一个个强大的专制政府,都是被称为农民战争的抗暴起义一次次颠覆。回顾中国近百年 现代 农民组织的 发展 史,产生并成长于传统中国 社会 转型和战乱动荡年代的农民组织,始终给人的印象仅仅就是作为一种革命组织存在,并服务于革命夺权斗争。不管是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农村根据地内的“贫农团”,还是土改时期的“农民协会”和“社教”、“文革”中的“贫下中农协会”(生产队则称“贫协小组”),都是以阶级斗争 理论 为指导,以底层贫苦农民尤其是“赤贫”作为主要成员和领导骨干的革命组织;于是,在与现政权形成和史学共识密切相关的“集体记忆”中,中国农民就成了“革命”、“造反”之民,成了暴民、刁民和乱民;一提到农民组织,人们就想到历史上揭竿而起的农民起义、腥风血雨的残酷镇压和轰轰烈烈的农民革命运动,导致了政府和社会害怕农民及其组织的心理。
其实,农民组织未必就是造反暴力组织,特别是如果将农民的主体与农民中上层有产者阶层而非底层“赤贫”相结合,不在农民组织中树立贫雇农的绝对权威,那么农民的主体就会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与共产党组织领导的以推动革命斗争为目标的,以农民中的下层贫民尤其是“赤贫”为主导的现代农民组织相比,当年处于执政地位的国民党所组织领导的现代农会,在宗旨和成员组成上都有很大不同。国民南京政府建立之后,出于对前期农民运动所造成动乱后果的担心,曾经不敢重建农民组织,然而不久,他们立即认识到越来越有必要组织农民协会来整合社会秩序,并因此先后颁布施行了《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农会法》、《各级农会调整办法》、《农会组织须知》和经修正过的新《农会法》,在全国各地重建国民党控制下的农会,并不断整顿与规范农会组织,到40年代,全国乡镇甚至乡保都建设了许多农会组织。国民政府组织农会,以农村有产劳动者为领导骨干或先锋,以农民群体中的中间层为主体成员,规定农会的宗旨与任务是:一方面提高其社会道德,增进其智识技能,促进其生产与生产额,以达到改善生计之目的;一方面健全其组织,对内则使其协助政府,实行本党之土地政策,并以全力肃清土匪,以求社会安宁,而促进地方自治;对外则提高其民族意识,启发其自卫能力,共救国家民族之危亡”。1930年《农会法》对农民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农会是以发展农民 经济 ,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其任务在指导农民及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推进:土地水利之改良、种子肥料及农具之改良、森林之培植及保护、水旱虫灾之预防及救济、农业 教育 及农村教育、公共图书室、阅览室之设置、公共娱乐之举办、生产、消费、信用、仓库等合作事业、 治疗 所、托儿所及养老救济事业之举办、粮食之储积及调济、荒土之开垦以及其他关于农业之发达改良的公共公益事业。在这里,国民党政府之农会组织,不仅与共产党组织的农会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而且也有别于国民党早期国共两党合作时期以阶级斗争和革命斗争为中心工作的农会组织;它以协助政府和自治组织推进社会社区的 政治 、经济、文化和治安等建设工作为转移,对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和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支持民族抗战都产生一定的积极 影响 。可见,农民组织是暴力革命力量,还是社会整合秩序稳定力量,取决于农会组织的先锋和主体成员是农民群体上中层的有产劳动者还是底层“赤贫”阶层。以农民中上层有产劳动者为农民组织的先锋,并使之与农民的主体相结合,农会则是作为代表农民利益的政治参与组织,不仅不是与政府对抗的暴力组织,而是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紧密相连,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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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农民组织是暴力革命力量,还是社会整合力量,还不能一概而论,它取决于组织宗旨及其成员的构成。在当前中国全面走社会主义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大环境下,以农村有产阶级为先锋,以农民群体的主体为农民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农会组织就会是一种社会整合与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因为,农民中的有产者即先富者和中间阶层既是市场经济的建设者、受益者,也是市场经济的拥护者、捍卫者。他们在政治上拥护现有的政策;在经济上是稳定的消费群体,有利于扩大社会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经济的稳定,实现经济稳定,政治稳定才能得到保障。他们因为从经济改革中获益,所以他们不会拒绝变革,也就必然成为现有秩序的最大拥护者,成为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建设发展的中坚力量,由他们组成的农民组织,其宗旨就会是团结全体农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整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市场体制的完善,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等等,这样的农民组织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并不可怕的农民社团组织。
同时,在市场经济下,农民最需要和也能够实现自我组织。个体农民是“善离不善和”的,多个个体农民的总和,也只不过是“一盘散沙”,因此,尽管中国的农民人数最多,但力量却最弱,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要走出“三农”困境,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建立起能真正表达农民声音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农民协会或农会)非常必要且十分迫切:
首先,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市场主体自身资源相互之间实现自由交换。交换要求平等,并尽可能地使受益最大化,但在现实当中,分散的农民是最容易被“剥夺”的,例如,工农产品剪刀差、土地被低价征用等使农民的利益受损;基层政府“逼民致富”,强制农民变更种植结构,农民无力反抗;加入WTO,我国在农业的一些让步,也没有农民的声音和意见的表达。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农民组织能力的缺乏,或者说是因为缺乏农民的组织才使农民在与各种经济主体的交换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农民只有联合起来,才可以提高在商品交换时的谈判地位。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其次,“三农” 问题 形成的重要原因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拥有和获取政治资源的能力差,造成农民的政治弱势地位。而我国的强势群体(如权利集团、资本集团、知识集团)虽然人数少,但影响决策的力量大;一些如公务员增加工资、教育产业化等等决策,已经显示出政府决策开始受强势集团的制约。社会的稳定与社会内各种力量的对比、协调紧密相关,强势集团只是从其本身的利益出发,政府决策最终就会只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这将会使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环境更进一步恶化,甚至引起大的动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国家任何群体的利益,都不可能由别的国家或别的群体能够真正代表,过分寄希望于政府官员“为民着想”是不现实,也是不可靠的。农民只有自己代表自己,才能真正为农民谋取利益;因此建立农民组织就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迫切的需要。
再次,信息资源在市场经济社会尤为重要,有关“三农”的各种信息,包括 法律 、政策、规则等权能信息和农产品价格、供给形式等市场经济信息在内的信息资源对农民来说都是宝贵的。但是单个农民获取这些信息的能力过小、渠道过窄、费用太高。如果存在一个农民组织,就有能力、有渠道,以较低的成本了解国家的政策,与中间官僚“博弈”维护国家政令的权威,维护农民的利益;就有能力、有渠道,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收益。最后,我国宪法也有明确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农民既然有表达自己呼声、不满、愿望的权利,也就有建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办法代替农民说话,只有农民自己才知道需要什么,反对什么,支持什么;应该让农民自己说话,这个说话的载体就是农民组织;农民不是散在地里的土豆,他们可以自己代表自己,他们能够自己代表自己,他们完全应该由自己来代表自己!我们必须摆脱“革命”、“造反”传统色彩太浓的农民组织情节,必须跳出农民仅是革命(或者说是“改朝换代”)工具的逻辑。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实现农民的自我组织更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今天,中国农民正在遭遇社会权力和资本的双重挤压,成为现代化进程与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或利益受损者,他们时刻不断地进行着消极抵抗,比如群体上访、围攻政府机关等。所谓良民变“暴民”常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因为农民的利益和意愿在基层缺少有力渠道的表达,得不到重视。建立代表农民自己农会组织,可以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的消极抵抗方式转变为有效的协商谈判和法律诉讼等规范有序的博弈方式,实现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之间的良性互动,把农民与县乡政府的矛盾消解于基层与社区,避免社会恶性冲突的发生。在这里,农民组织既不同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和普通的公益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为提高农民经济参与而建立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普通的公益组织以利他性为主,强调的是社会奉献和公共服务;而作为农民自己的农会组织,则是为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进行互助合作、自我教育,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民群众性、非盈利性的政治社团。它带有明显的自利性,是以维护农民的权益为宗旨,其政治功能主要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它可以代表农民利益向政府施加影响,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暴力组织;它保障与促成农民得以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而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立农民组织是农村稳定与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政治走出“历史周期律”的希望所在,还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建设政治文明的历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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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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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温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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