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1)(2)
2015-05-21 01:11
导读:(二)从“无产者”回归“有产者”:保护农民的“小”与“私” 农民家庭经营模式,在 中国 走过了二千多年的 发展 历程,来到20世纪。在与西方大 工
(二)从“无产者”回归“有产者”:保护农民的“小”与“私”
农民家庭经营模式,在 中国 走过了二千多年的 发展 历程,来到20世纪。在与西方大 工业 经济 简单比较之后,曾是中国传统 社会 经济基础的农民家庭经济,转而被认为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导致社会经济落后的主要根源,传统专制制度长期阻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反倒由毫无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农民来承担;历经“五四”运动的激荡,随着中国近代工业化的发展和经济公有化救国 理论 的传播,农民家庭经营也因其“小”与“私”而在社会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备受社会精英的粗暴排斥和批判。因此,否定农民之“私”,消灭农民家庭经营之“小”,追求规模之“大”,实现“公”有之纯,就成为中国近百年来社会主流精英施政问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在此后半个多世纪的改造农民的实践中,农民土地所有的产权制度经过了从否定到重新肯定的多次反复:(一)从苏区土地革命 时代 初期的土地由地主所有和农民私有,通过重新分配,变为苏维埃政府公有;(二)三十年代初期重新提出土地农民所有 问题 ,到50年代初期《土地法》承认土地农民所有;(三)从三大改造开始到1959年左右,土地再由农民所有制演变为公社集体所有制;(四)从 1960左右到1980年,从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公社一级所有演变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五)从1980年到现在,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模式走向两权分离的统分结合模式,并向农民经营使用权高于所有权方向发展。半个世纪来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经了由产权明晰到产权模糊再到向产权逐步明晰改革的曲折反复。期间,在接受以集体化为核心的让“小生产绝种”[1]改造中,广大农民固有的私有观念在理论上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农民的私有财产也在实践中则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土地不是农民的”观念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肆意侵害农民土地等财产权益的行为被看成是革命行动;中国的农民家庭经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首先,通过对农民家庭经济的改造,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从明晰走向了虚置状态,农民成了革命的“无产者”。中国传统社会集权专制统治数千年,政府实行的是全能
政治 ,迟缓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众既与民主政治和权利无缘,也无法自由发展商品生产并经历商品经济的洗礼,产权明晰与否似乎对生产生活并无大碍,所以产权观念 自然 薄弱。然而,众所周知,在中国漫长的古代 历史 上,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自春秋战国以后,土地农民私有实际上是得到了皇权的认同,土地及其房屋等附着物自古以来却都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是农民作为经济(现为市场经济)主体最基本的生产与生活资料,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历代民众的抗暴斗争,基本目标既是追求“耕者有其田”,更是保障自己应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国共产党人诞生于火热的革命年代,一开始就鲜明地把财产公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土地公有”自然是革命的重要目标;但在实践中很快认识到:私有是农民的“天性”[2],广大农民参加革命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得土地等私有财产。于是,共产党人暂时放弃了“土地公有”主张,改用以土地农民所有相号召,实行“重新平分土地”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自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之后,经1931年3月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布告》、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0年6月公布的《土地改革法》以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都公开确认了“土地农民私有”的土地政策,并在实践中付诸了实施。虽然共产党人当年的“重新平分土地”,实为是一种“准公有制”政策,并为后来的全面公有土地等财产作了铺垫,但当时向农民宣示的土地产权则是十分明晰,并不模糊。随着中国革命的全面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稳定,改造农民的集体化运动全面展开与发展,中国农民便由小私有者变成了无产者,农民家庭经济中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生产经营自主权丧失,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成了难以在市场经济中“弄潮”的“残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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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产权虚置,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遭到肆意侵害。集体化运动时期农民权益遭受侵害自不必说,时至今日,地方政府在“逼农致富”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营规模化的政绩工程中,农民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仍在遭到无情的侵害。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推进的改革开放潮起,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 内容 的 农村 经济改革,使广大农民享受了使用权与产权分离、自主经营的成果,过上了较为宽松和舒心的日子;被集体化运动长期模糊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也开始逐渐明晰化;无疑,“包产到户”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确需要转变战略,对广大农民来说,调整农村产业经济结构本该是农民致富的第二次飞跃。但是,到了90年代,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镇政府)“逼农致富”的政绩工程兴起于广大农村,地方政府打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业经济的旗号,把“产业结构调整”变成“逼农致富”,以农地集体所有为理由,野蛮剥夺农民对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力,强迫农民种这种那,为的只是在上级领导来检查时,展示产业结构调整的“成绩”,显示自己的“政绩”,而不管收后市场在哪里,农民赚钱不赚钱。这样,农民的生存和幸福也就成了“逼农致富”的牺牲品。事实上,产业结构调整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出现的问题,它只能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自己去解决,产业结构要如何调整也应是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因而要“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充分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三个原则。产业结构调整主角是农民,政府只是为农民服务的配角,农民的致富思想,发展愿望,比政府官员强烈得多,他们的市场意识和水平也比当地政府官员高明得多。所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政府职能部门和干部的责任是引导,是服务,而不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
大学排名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顺畅运行和市场交换进行的前提是产权明晰。首先,市场经济必然是多元化主体,配置的资源必须是归属清楚、产权明晰的资源;只有产权明晰且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市场的主体,要开展平等的竞争,也只有承认各自的归属,并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才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第三,市场经济越发展,产权关系越复杂,产权界定明晰就愈加重要。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的,“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市场经济制度要求产权明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旧问题,更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的产权制度,并最终促成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者所谓集体成了单一的产权主体;改革,就要求广大的老百姓都能够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实现产权主体的普遍化。 目前 ,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但谁是产权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怎样产生和置换,法人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义务,都不明确,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在当今中国市场化与城市化的具体实践中,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关键就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导致土地产权虚置,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不明。
所以,实现中国农民从无产者回归到有产者的转变,重新培育农民为市场经济主体,已经刻不容缓。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但农民家庭经济继续遭遇歧视性“改造”,农民市场主体地位远没有确立。所以,走向市场经济广大农民在与传统体制的博弈中展开市场主体之争。其实,农村土地承包制要尽快向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转变,只有真正实现农民对土地的实际产权关系制度化、 法律 化,真正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要夯实市场经济的这一基础,就必须让农民由无产者转变为有产者,就要从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做起:首先,要明确承认和切实保护农民以土地为主的“私”有财产。2003年开始执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长期稳定”,政府不得以行政手段“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除使用权外,农民还拥有土地“收益”、“处置”、“转让”、“继承”和获得土地依法被征用或收回的“补偿”权。这表明在国家拥有宏观规范土地用途调控权的基础上,农民实际对与土地相关的基本财产拥有法律意义上全部物权。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农民而言,应在我国现实国情和产权框架下,从法律上赋予农民特殊的土地财产权益,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固定化,使之成为农民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抵押权)的结合,成为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土地农民所有的特殊化产权,不得再搞重新平分或行政调整。其次,要继续稳定和充分尊重农民家庭“小”生产的经营自主权。在中国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民家庭经营,也是今天和可以预见的将来的主要经营模式,稳定“小”,就是要认识到农业生产中的农民家庭经营体制是农业生产的 规律 决定的,“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 现代 农业,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3],从而确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不动摇,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利。总之,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农民以土地财产权与家庭经营权相结合这一经济格局中的全部财产权益。保护农民权益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从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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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说:“民有恒产,始有恒心”。明确承认与切实保护好九亿农民的财产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有利于激活与强化农民增殖和积累财富的冲动。
[1] 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10.11),《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8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2] 《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2、8),《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495页。
[3] 《江泽民1998年在安徽就农业农村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安徽日报》,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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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温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