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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宽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的
所谓“生活宽裕”,是指让全国9亿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目前,我国除了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广东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五六千元之外,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一般都在二三千元左右,根本谈不上“生活宽裕”。尤其是从1992年到2005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已由2.33:1扩大到3.32:1。预计到2010年,这一比例仍将达到3.2265:1,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这说明了,当前我国农民生活生平的提高,不仅取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这是今后5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和困惑。如从1995年到2005年,中国高校平均收费标准由800元提高到5000元,远远超出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幅度,结果导致了农家子弟“一人上大学,拖垮全家”的现象发生。据统计,目前全国高校在校贫困生人数为320万人,其中大多数都来自农村贫困家庭。再如,当前我国医药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也相当突出,都将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所以,要让全国9亿多农民都能过上“生活宽裕”的日子,如果不能在体制创新上跨越一大步,那么它只能是一种画饼充饥的奢望。因此,今后5年的改革重点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国家产业保护制度、征用土地补偿制度、生态建设补偿制度、特大自然灾害补偿制度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等,为9亿农民提供一个平等发展、公平竞争的制度平台。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实质、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也是实现“生活宽裕”目标的治本之策。
(三)“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标志之一
所谓“乡风文明”,是指“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发农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2]。按照我的理解,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用社会主义思想去占领农村思想政治阵地;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三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和基层共青团、妇联、民兵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重新把农民群众引入到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组织中去,弥补和填充因“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留下的“空白地带”;四是要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农村新风尚,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逐渐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但在事实上,当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留守农民”除了收看电视节目之外,可以说农村精神生活是极度贫乏、且显得十分单调。譬如,一些农民不愿学技术、学文化,却不惜花钱敬“土地神”、供“菩萨庙”;一些农民生病不到医院就诊,却愿意花钱请“巫婆”、接“神汉”;一些青年农民不愿供养老人,却愿意花钱搞“厚葬”、讲“排场”;一些地方农村宗族势力抬头,封建迷信活动盛行,“黄、赌、毒”现象猖獗,“地下黑恶团伙”乘机滋生蔓延……因此,今后5年应当如何深入开展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需求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如何建立具有地方和民族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四)“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应有之义
所谓“村容整洁”,是指“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2]。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有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还有1/5的耕地受到污染,而耕地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农用化学品污染已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每年至少造成数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10] 。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民宅基地乱批、乱占、乱建的严重问题,如河南省从1997年到2003年农村人口减少了7.78%,而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只减少了3.63%。预计到2010年,通过清理和整理农民宅基地可增加耕地面积330万亩,约占全省可利用耕地资源总量的29%[11]。再如,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村村像城镇,镇镇像农村”的问题也相当普遍。因此,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带有基础性的长期工作,必须长抓不懈,而不能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搞一阵风式的“大拆大建”。总之,今后5年既要根据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改善农村房屋和设施,又要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在饮水、行路、用电、燃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既要注意节约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又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的问题,坚决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去搞所谓的“村庄治理”。
(五)“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政治保障
所谓“管理民主”,是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2]。其实,这一问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已提出来了,即“必须在政治上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之后,我国于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都鼓励和支持亿万农民群众实行“村民自治”这一伟大的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但时至今日,我国许多地方的所谓“村民自治”实际是一种“空壳民主”。其主要表现是:(1)村级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又缺乏财力保障,村民委员会在代理国家利益与行使农民自治权利方面的功能不断弱化、虚化甚至异化。如从1993年到2003年,全国村民委员会数量由80.2万个减少到65.8万个,村干部人数由455.9万人减少到259.2万人[12],村级组织“行政化”和村干部“公职化”的倾向日趋明显,几乎动摇了实行“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和存在基础。(2)我国长期存在着“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互相交叉、“国家行政权”与“农民自治权”互相渗透的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村民委员会不仅难以代表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有时甚至还会违反和侵害农民群众的利益,“表现在上下组织之间仍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导向实行间接、弹性控制”[13](p637)。(3)“村民自治”一直处于行政权与财政权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运行状态,它的活动空间经常受到地方行政权扩张的压缩、且缺乏必要的财力基础,实际发挥作用十分有限。总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发展。”[14](p305) 因此,今后5年既要全面开展以乡镇机构、农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重点解决基层政权“权力真空”和农村公共财政供给“政府缺位”的严重问题;又要根据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当前我国农民流动、分化、融合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乡村治理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稳步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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