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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理念分析((2)

2015-08-31 01:43
导读:(二)公正的理念 和谐 社会 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公正是一个 现代 的、健康的社会所应信奉的基本
   (二)公正的理念
   和谐 社会 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公正是一个 现代 的、健康的社会所应信奉的基本理念,公正的理念是植根于文明社会、市场 经济 和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理念,它反映了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价值引导和伦理关怀,一个没有公正理念的社会,是不可能走向和谐状态的。一个社会遵循公正的基本理念,就能够使绝大多数成员都受益,从而可以充分调动各个阶层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充满活力的社会,并且公正的理念还可以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和社会团结,从而为建立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公正的理念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之一,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该得到体现,并且要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始终。
   公正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要处理好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尤其要关注司法公正,把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的“人治”因素十分浓厚,表现在刑事诉讼中把效率价值作为至高无上的目标,诚然这种价值取向的存在与 中国 的特殊国情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 发展 不平衡,致使长期以来我国社会面临着十分强大的治安压力,由此公众对于政府维护治安的期待普遍较高。因此,把追求司法效率的价值摆在了诉讼活动中更为突出的位置,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几乎成了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下,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本身并不是一件不可接受的事情,但是就中国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长期发展方向来看,应该把公正的价值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也就是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为了效率牺牲公正。因此,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优先解决 目前 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正 问题 ,至于司法效率问题,虽然也需要一并考虑,但效率不应当是这次修改关注的重点。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法治理念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理念应当是和谐社会的最为基本的理念之一。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把法治的理念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可以保证社会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在法治理念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制约权力,因为权力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意志性和强迫性的特点决定了权力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权力的支配下被支配者是没有自由的,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只属于支配者自己,因此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这也是两者关系中最本质的。有时候权力主体的这种自由和意志甚至可以凌驾于 法律 之上,使法律成为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工具,这样就会导致权力的失控,权力成为为掌权者谋取私利服务的工具, 历史 和现实证明掌权者化公为私地运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只有权力受到合理限制,才能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权利。法治的固有理念就是约束公权力、保障个体权利,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权力的约束也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并且,法治也是对权力最为有效的制约手段。法治作为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基础性理念之一,就是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程序法定的理念,强化对权力的约束。
   在中国的司法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十分严重,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以及程序违法的救济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程序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近年来,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个机关相应采取了措施加以纠正,客观上来说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运动式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然是与法治的理念相违背的,法治不可能从运动中确立起来,相反这种运动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恰恰是对法治的重伤害,十分不利于建立我国现实所需要的程序法治。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问题,不仅是公安司法人员素质的问题,以及司法观念的问题,而且还与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重打击、轻保护”,公检法“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以及程序侵权无救济的法律缺陷等有着更为深层次的联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从总体上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国家权力的附属品,刑事诉讼法立法本身未能充分体现“以法限权”、“以法治权”的精神,不仅《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约束十分有限,而且有限的权力约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大打折扣,以至于应当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问题(如超期羁押、错案纠正、程序侵权等),只能通过一些非程序化的渠道(如长期上访、媒体报道等)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才能得到解决,这显然是有违法治的理念。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要切实关注对权力的约束,建立起通过程序约束权力的相应机制,制裁公权力运作中的程序违法行为,为走向程序法治铺平道路。

[ 参考 文献 ]

   [1]参见孙长永:《略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27页。
   [2]矫海霞:《试论和谐社会的制度构建》,载《学术交流》,2005年第4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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