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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2009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的部署:要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从2009到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要提高到90%以上;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提高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巧%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第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体现共建共享的重要政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紧迫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政策。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同年9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要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人征地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人中解决。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是从基本法层面对安 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四,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在农村低保制度方面,要加大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措施和办法,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方要不断巩固完善,尚未建立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最终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纳人到农村低保制度之中,要通过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编织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方面,要合理确定并公开五保供养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真正把农村五保老人的衣、食、住、医、葬等问题解决好,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在灾民救助制度方面,重点是增加资金投人,提高倒塌房屋和救灾口粮的救济标准,解决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安排问题,全力做好地震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同时要支持和鼓励灾民自力更生和群众互助。
第五,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娠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农村老龄服务,促进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完善优抚政策。一是发展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二是发展农村助残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要采取临时救济和集中供养以及兴办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等福利措施,对农村残疾人提供照顾,应抓紧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体系,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三是发展农村救孤社会福利事业,要合理确定供养标准,为农村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提供福利设施和服务,加强儿童福利院、孤儿院建设,提高孤儿养育水平。四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要积极培育农村慈善组织,加强农村慈善队伍建设,加强农村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为农村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五是完善优抚政策,落实好农村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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