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变革(1)(2)
2017-03-08 01:03
导读: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1983年12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并提出到20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1983年6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三同时”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农药登记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护工作条例》、《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蒋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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