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权利与公民道德建设(1)(2)
2017-03-11 01:02
导读: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德为谁用?论道德无效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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