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的启示(1)(2)
2017-06-29 01:02
导读:2.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网络发展,尤其是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个主
2.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网络发展,尤其是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本积累不足,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农户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信贷支持。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功地解决了这一农业经济发展具有共性的难题。为解决农户的资金困难,德国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体系,这是一个具有三级层次结构的分权型组织。基础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构成了该体系坚实的基础层,其第二层级由一个区域性中心银行和一个区域性银行业务中心组成,该层级的作用主要是保持基层合作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平衡,体系的顶端则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基层性合作银行和区域性合作银行都是其股东。基层性合作银行和商品供销合作社最接近农村和农民,直接为农民服务。经过长期的发展、调整和整合,德国已形成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农业社会化金融合作服务联盟体系。社员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再组建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基层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专业性的,一个基层社常常就是一个企业。社员可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同时各个合作社之间也有竞争,从而保证为社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合作社联盟则是多元化、综合性的。联盟自身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而是扎扎实实地为基层社办实事。合作社联盟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解决经济纠纷,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进行
培训,提高其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提供低息贷款担保。
在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政府与农业合作社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然而,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并把这种“促进和支持”作为“优先目标”。为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另外,德国政府还对农业企业实施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从195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其方式包括限制农村贷款特别是农村种养企业贷款的最高利率上限、降低贷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安排低息贷款。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中国与美、德两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
与美、德比较,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由三大板块组成,只是名称不一样,服务的形式也比较接近,但从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进行比较,中国有以下特点和不足之处。
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复杂多样。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既有政府涉农行政部门,也有政府涉农事业单位,即使是协会组织也多在各部门的扶植下成长起来,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也和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门和具有部门背景的单位,各主体虽然在表面上是以各自方式在不同领域从事社会化服务,但地位并不平等。政府、部门、农户三个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强势主体是部门。在部门化的农业服务体系中,中央政府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持政权合法性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目标与部门化服务体系容易产生矛盾,农户为实现其增收目标也与部门化服务体系产生矛盾。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胡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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