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2)
2017-08-15 02:41
导读: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
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