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新闻管制(1)网(2)
2013-09-01 01:01
导读:邸报的 内容 由于多受限禁,许多为读者关心的新闻得不到报道,“定本”审查制度又造成出版时间上的稽延,使得邸报不能满足人们对新闻的需求。有人
邸报的 内容 由于多受限禁,许多为读者关心的新闻得不到报道, “定本”审查制度又造成出版时间上的稽延,使得邸报不能满足人们 对新闻的需求。有人抱怨说:“动辄年旬日,俟许报行,方敢传录, 而官吏迎合意旨,多是删去紧要事目,止传常程文书,偏州下邑往往 有经历时月不闻朝廷诏令。”特别是在时局紧张、 社会 动荡的时候, 邸报受到的限制更多,更是不能满足读者了解形势的迫切需求。正是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打破官方新闻限禁的私营报纸。
北宋后期,就有人假冒“朝报”的形式,私自发行报纸。徽宗大 观四年(1110)六月诏令:“近撰造事端,妄作朝报,累有约束, 当定罪赏,仰开封府检举,严切差人缉捉。”到了南宋,私营的“小 报”十分流行。光宗绍熙四年(1193)十月,臣僚上言:“国朝置进奏院于京师,诸路州郡亦各有进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达于四方,谓之邸报,所以久矣。而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时誊播,谓之小报。始自都下,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以无为有,流布近远,疑误群听。”又言:“近 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 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 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裘旁鹤樱专以 探此等事为生。或得之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之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 见之撰造,日出一纸,以出局之后省、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 皆传授,坐获不资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 遍达于州郡。人性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 亦不复辨也。”这段材料对小报的情况介绍得十分详尽。同官方的邸 报相比,私营的小报更具有新闻性。它信息灵通,报道及时,往往抢 先发表消息,其内容大多是邸报上不许发表、人们又很想知道的事情, 所以很受欢迎。从“日出一纸”来看,小报俨然是日报,传播的范围也很广,能够“遍达于州郡”。当然,小报上的消息不一定完全准确, 由于出版在事情发生之前,有时不免中途变化,或与实际情况有所出 入,但是,大家要看的是新闻,而不在意报纸的真假,于是看报的人 欢迎,办报的人赚钱,小报的 影响 也越来越大,以至于出现了“以小 报为先,以朝报为常”的局面。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小报的流行,当然为政府所不容。自小报产生起,当局就将其视 为非法出版物。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正月诏令:“近闻不逞 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传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 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 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戢,勿致违戾。”淳熙十六年(11 89)闰五月又下诏令:“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告首, 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宁宗嘉泰三年(1203)颁布 的“庆元条法事类”,对惩治小报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诸听探传 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者,若差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 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即传报实封申奏应密之文书,并撰造事端誊报惑众者,并以违制论。以上事理重者奏裁,各许 人告。于事无害者杖八十。”在不断加大对小报的惩治力度的同时, 政府还加强了对进奏官的管理和监督,禁止进奏官私下向小报提供信 息,并且命进奏官以五人为一组作连环保,互相监督。此外,还加强 了宫廷和政府机关的门禁,加强文书保管工作,禁止近侍人员和省、 部、寺、监等官署当差人员泄漏朝廷机事,以堵塞小报的新闻来源。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措施严厉,却始终未能将小报禁绝,有时反 而愈禁愈盛。从北宋末年到南宋,时局纷纭,人心惶惶,人们都急于 了解局势的 发展 、政府的对策,官报上消息闭塞,人们更期待从小报 上了解情况。“大道不通小道通”,小报的产生和流行,正是政府封 锁新闻的结果。
应当指出,宋朝从开国到灭亡,始终同辽金元三方面先后对峙, 时战时和,总不能平安无事。外敌当前,不能不对公开传播的新闻加 以控制,以防止机密的外泄,从国家、民族的利益来说,这是应该的, 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加区别地搞新闻封锁,就会在封锁了敌人 的同时,也封锁了自己。《宋史·吕溱传》载:“侬智高寇岭南,诏 奏邸毋得辄报。溱言,一方有警,使诸道闻之,共得为备。今欲人不 知,此意何也?”应该让人们知道的事情不许报道,反而有害无益。 观乎宋朝的新闻管制,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禁锢民众的视听,以维护
政治 上的专制统治。“民可使由之,不 可使知之”为儒家执政之秘诀,在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下,只有帝王 和少数权臣能够决定政治生活的方向和国家的命运,广大的民众不但 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不能享有政治上的知闻权。统治者为了 遏止民众干预国政,总是极力闭塞民众的耳目,以期造成“不识不知, 顺帝之则”的民众心理。宋高宗时的吏部尚书周麟之对查禁小报的目 的讲得十分清楚:“使朝廷命令,可得而闻,不可得而测;可得而信, 不可得而诈,则国体尊而民听一。”专制之下,新闻传播的限禁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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