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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湖南纷乱的公共领域:基于米盐公股问(2)

2013-10-05 01:40
导读:1920年下半年,米盐公股证券及公债从旅京筹赈会处领回后,湘省各界都盯上了它,纷纷向省议会请愿,要求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支配公股。省议会收到的
  1920年下半年,米盐公股证券及公债从旅京筹赈会处领回后,湘省各界都盯上了它,纷纷向省议会请愿,要求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支配公股。省议会收到的请愿案共计8件,有要求提充教育基金的,有要求开办银行的,有要求修筑省路的,有要求增股第一纱厂办实业的。基于此,省议会决定在11月23日第四次临时会上最终决定其用途。但因分歧过大,无果而终。可省议会于1921年1月19日专门召开第十次会议,通过以米盐公股办理国民银行的决议案。该案指出,以银行余利的七成办教育,二成办实业,一成办慈善。这一分配方案看似兼顾了教育、实业、金融、社会公益等多方利益,但社会各界对该方案的前景缺乏信心。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认为银行在湖南人心中全无信用,对国民银行的盈利状况表示怀疑;二是认为国民银行作为民立银行只能自己筹款开办,不能得到全省大宗公款作为的款。不过这一方案定下后,纷争的风波暂时有所平息。谁知1922年5月新一届省议会开议,推翻前案,转将米盐公股悉数用于修筑省路,又引发了一场新的争论。省议会之所以改变处置方案,转而用于修路,关键是考虑到美国救灾协会捐助的以工代赈修路款严重不足(约20万美元),无法收到修筑省路的效果,也无法苏缓广大的灾民,于是改变此前的决定。是年秋,省议会又决定追加修路经费,将太平械款及筹赈会印花赈票收入提作工程款。
  从社会的反应看,对省议会处置米盐公股方案最关心、反对最强烈的是教育界。省教育会在1920年的常年大会上专门通过《筹定教育基金案》,要求将米盐公股拨作教育经费。该专案分析指出,教育普及是湘省自治之基础,但地方教育连年疲败不堪,“各县小学十停八九,儿童失学甚于饥荒”;要筹集款项,靠征彩筹定缓不济急,而米盐公股分年摊还,很适合用作教育基金,更何况用于惠及全省的教育事业非常正当。省教育会请求政府核准并交省议会议决,“将此项公股指定为教育基金,每年以利金分配各县,为补助地方教育之用”。省教育会还在1922年6月2日呈文省署,要求暂缓执行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的决议案,并提出三点理由:第一,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不符合其来源普遍的事实;第二,省路经营扣除经费之后会有盈余的评估,缺乏足够的依据;第三,华北五省以工代赈修路的实践,证明难有预期的效果。同时,通过发表陈情书、致电各机关团体报馆、游说省议员、组织请愿团等方式表达诉求。醴陵、新化、宁乡、新宁、衡山等县也通电响应。社会各界也有很多人认同教育界的诉求,纷纷投书报刊,以示声援,主张国家发展、实业和教育发展都与教育经费是否充足密切相关,教育问题的根本解决唯一可行的办法是把米盐公股用作教育基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与此同时,省农会则要求将米盐公股用作农工银行的基金。1922年7月,省农会致电各县农会,要求共同争取公股,并请求在实业司内设立农林专科。此后,省农会等团体致电北京交通部,要求交通部“将该项米盐公股保留,待解决后再行请拨”。此外,工业界也起来争款。为阻止公股款项用于修路,湖南工业总会、湖南省农会、长沙县农会总干事等径直致电交通部,以米盐公股处置未定,阻止交通部兑现证券。
  华洋筹赈会对该三团体的做法甚是不满,后经多次协商,同意先由四法团及省议会、慈善总公所各派一人将股款领回,然后再商议具体的分配方案。但这一共识遭到中华工会的反对,认为湖南工业总会仅是长沙一隅的组织,无法代表全省。省议会察觉到各法团争相要求赴京领款,意在瓜分公股,因此致电交通部,重申非省议会代表不得发领。湖南内部的意见分歧,为交通部提供了拒付股款的借口,也错失了收回公产的机会。
  省议会将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的决议虽然遭到多方反对,也因交通部无现款可领失去实际意义,但华洋筹赈会还是四出设法,将米盐公股变现,以续修潭宝路永(丰)宝(庆)段。为筹工程款,1922年底马邻翼受赵恒惕之托,力争交通部兑现米盐公股或以此抵押现款,但无果而终。后经多方努力,与亚洲建业公司达成包工垫款意向,并得到交通部总长吴毓麟的认同。但马氏的做法招致京、沪湘籍人士的反对,理由是马等人可能从中获益,并有替赵恒惕筹款、以公产参与政治之嫌。马氏则立下字据,表示如从中获取好处,“所有损失概归签约代表赔偿”,以表清白。1923年6月23日,正式合同签署,只是另增附约两条:合同是在省路局成立前暂由省政府委托筹赈会与亚洲建业公司签订的,主权在省政府;永宝线购地费不足部分由筹赈会筹垫。然而,各方质疑、反对的声音依然没有消退,关键是担心路权被洋人通过筹赈会控制和修筑潭宝路有地域之私。为此,筹赈会中方总干事谢国藻解释道:以到期米盐公股押借工程款是根据省议会的决议办理,主权仍属省议会;华洋筹赈会只负责公路修筑,购地费用由省政府负责,路权完全在省政府手中;修筑省路从中路的潭宝路开始只是从公路的实效性考虑,别无其他想法。省政府考虑到包工垫款可以完成潭宝路工程、亚洲建业公司垫款不取息金也无回扣、包工价格俟测量后再议定等情况,同意该合同备案,只是强调省路局成立后,具体的修路事项应由筹赈会转给省路局。7月下旬,合同生效的手续只等北京交通部批复。但功亏一篑,交通部迟迟没有下文。到1924年上半年,华洋筹赈会忙于结束工作,上海亚洲建业公司又催请筹赈会履行包工合同,各方再次就米盐公股的处置展开争论。省议会确定俟湖南路工工程局成立,兴工需款时再行领回,证券暂时由筹赈会代表欧本麟保管。筹赈会则要求领还省议会,并且得到批准。此后,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的筹赈会,仍未放弃筹集现款续修永宝段的希望,但以米盐公股抵现修路的努力最终以失败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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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盐公股的用途之争,各方的理由似乎都着眼于全省利益,并以省宪和地方自治等为依据。但在地方与中央关系因联省自治生变、中央财政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省内各界的争执最终证实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反而让原本有一丝希望的潭宝路半途而废。在稚嫩扭曲的权利意识驱动下各方争夺公利的表演,只不过让湖南社会公共领域显得热闹非凡而已。
  
  三 米盐公股问题体现的社会情态
  
  尽管米盐公股始终未曾如约兑还,但湖南省政当局与北京政府、湖南省内各界各地之间已为此费尽心机。这集中反映了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状况,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意义。
  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匱乏。作为中央财政主要来源的关税和盐税,北洋政府无法征收入库。“1917-1926年这段时间内,尽管关、盐两税的总收入额达16.6亿元,……但北洋军阀政府真正可以运用的,却只有3.6亿多元的关余和盐余,约占两税实收额的22%左右。”北京政府为了维持运转,被迫发行各种债券,借债度日。“1912-1926年间,财政部发行了27种内债,票面价值总计614000000元。”同时又发行短期国库券、有奖公债等的88种,发行额达1.03多亿元。湖南省是各派军阀必争之地,“相对缺乏商业活动和私人财富”,民间财富几近枯竭,省政府财政非常困难。“民国十一年以来湖南省政府收入的总数不足以抵偿该省军费”。这让政府主导型的社会运转变得非常艰难,而米盐公股作为数额庞大的全省公产,势必加重了各种诉求自认的正当性、合理性,彼此争夺自然激烈。
  第二,湖南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复杂。湖南在实行自治和省宪运动中宣布独立后,北洋政府每每以湖南不隶属中央。在灾赈拨款、拨还米盐公股款项时另眼相看或全然拒绝,如1924年8月,省议会代表晋京告灾,但“均以无省长负责之报告为推诿”;在要求把湖南列为特等灾区时,“每以未得湘政府报告为言”予以搪塞。湖南则以“由省长出名有所不便,未能办到”,不向京中部院提供灾情的官厅公文。这种情形正如熊希龄感叹,“北部院对于湘灾,甚为漠视”。与此同时,省宪和联省自治也使米盐公股的分配增添了新的困难。湖南人胸怀天下,热望建设一个经济发达、政治民主的小王国,交通、实业、商务、教育都要发展,各方势必对公股展开激烈争夺。例如教育界认为“吾湘首倡自治,必赖昌明教育,方固百年不拔之基”,应该优先重视教育事业。又如省议会确定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方案后,湘南、湘西的代表不满先修潭宝路,要求芷黔、衡永与潭宝路同修。他们论说的依据同样是省宪和自治,指出“吾湘厉行自治,欲求美满之结果,不能不首重交通。况西、南两路僻处边隅,水陆舟车异常迟滞,总筹全局,尤应从不交通之地方谋交通,始能发展平均,以免知识不一,贫富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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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米盐公股的处置成为湖南实行省宪自治后政治运转的重要公共话题。米盐公股既然是全省公产,其保管、处置必须相当慎重。省议会是民意机关,掌控米盐公股的处置权;省城慈善总公所因基本公认的公信力,长期受省议会委托保管股票、证券、抵押品和现金。在这一架构下,省政府挪借动用这笔公产必须经得省议会同意,履行相关的借款手续,尽管政府的挪借最后有去无回,但至少在程序上实践了新的政治运转机制。因此,看似单纯的米盐公股问题,在激烈的时局漩涡中却显得十分复杂。
  总之,米盐公股问题久拖未决,最后无果而终,但它持续了二十余年,成为湘内外热衷谈论的公共话题,映照出民国以来湖南社会公共领域热闹而无序的格局。至于其成因,至少包括工商经济落后环境中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狂热性追逐、对地方自治和省宪的偏执性理解和大众媒体的相对发达与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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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向常水 吴仰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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