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2)
2013-12-17 01:00
导读:是以剥夺民间业的存在和发展作为主要手段的,表现出突出的剥削性和掠夺性。与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体系完整的国有、手工业相比,处在封建统治之下
是以剥夺民间业的存在和发展作为主要手段的,表现出突出的剥削性和掠夺性。与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体系完整的国有、手工业相比,处在封建统治之下的民间工商业时常遭受奴役和盘剥,处于弱势地位,被扭曲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甚至被榨干油脂而成为牺牲品,无法正常发展。
*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成长基金项目(02LS04);山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03CLZ01)阶段性成果。
[1] 《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第156-164页,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
[2] 《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第405-412页。
[3] 《大唐六典》卷23《将作监》,第420-426页。
[4] 《大唐六典》卷22《军器监》,第412-413页。
[5] 《大唐六典》卷16《卫尉寺》,第328页。
[6] 《唐会要》卷66《军器监》,第137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
二、官营国有一般商业的经营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唐王朝建立伊始就设立了公廨本钱制,即“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1]是因隋旧制,为解决京司诸官月俸而定规立制的,由京师诸司行署、番官具体经营。行署和番官均为各司流外官,行署是流外之长上者,地位较高;番官是流外之分番上下者,地位较低。这应是由国家拨付诸司一定数额的本钱,由各司具体经营赢利。
此后,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至麟德二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2]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
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玄宗开元二十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公廨本钱经营表现出本钱来源更加多样、息利用途更加广泛、因事灵活设置、规模不断扩大的显著特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大肆经营,具体负责的是各级官府的官典(捉钱官)。官典有着主掌和副贰的分工,具体经营上,官典将官府本钱举贷给他们庇护下的“捉钱户”,各捉钱户再往下举贷给(常常是摊派)以百姓为主的各个举贷人,并将各举贷人的姓名、所贷钱额制成“簿记”、“负钱文记”一类的帐册,上报所属官典。官典再把这些帐册造成案历,实行三官同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的严格管理制度。
安史之乱以前,尚书省刑部之比部司不仅是全国收支的总勾检机构,也是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中央机构,京师诸司和地方府州县的各司勾官(有的以判官兼任勾官)具体负责各机构公廨本钱的
行政管理,同时负责本钱收支上的自勾自检,在经营支用公廨本钱上与比部直接发生联系,管理上表现出财务行政与财务勾检尚未完全分离的特点。[3]安史之乱后,比部系统官吏独立地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体制不复存在,中书门下、御史台、宦官诸司诸使等开始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公廨本钱,各部门纷纷经营以自肥。
公廨本钱经营之外,唐政府经营的国有商业还有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入粜出、和市、宫市等,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等出租,以收庸赁之利,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负责。仓粮和常平仓的管理经营有着调控粮价稳定宏观的积极作用,但政府也利用粮食的季节差价、丰歉差价、地区差价进行高利贷赢利。和市、宫市等政府购买虽有合理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有关部门实际执行时往往走样变样,变成为低价强购甚至硬性强购,依凭强权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和掠夺。官营国有的这些商业经营不但“与民争利”,而且往往“仗势欺人”,处于强势地位,依靠政治权力进行不公平交易,严重干扰破坏价值规律和机制,一齐排挤限制了民间私营高利贷业和工商业的经营领域及发展空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1] 《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刻本。
[2] 《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3]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34-144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三、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的经营管理
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指的是唐政府垄断性经营的一些工商业行业,包括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经营。
榷盐由盐铁转运使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推行,“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1] “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2]实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食盐垄断专营,由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盐铁监、院等机构具体经管。
代宗大历元年至德宗建中元年,盐铁转运使刘晏对第五琦之制进行了改进,[3]并迅速推广开来。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继续设置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仍将食盐的货源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仓,扩大官盐储备。在食盐的销售方面,放弃官运官销,改为由政府将统购到的官盐按官方定价即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行销各地,采取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的新方式。同时,为了保障官盐批发商运销的通畅,从根本上保障政府获取高额榷利,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批发商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并在食盐的主产区和运销要地设立十三个巡院,加大打击私盐的力度。刘晏还对臃肿的盐政机构大事精简,提高了工作效率,创行了常平盐制,加强了对食盐的宏观调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总之,刘晏通过制度改革,在食盐的销售上引入商人和商业机制,将政府从繁琐的运销事务中解脱出来,降低了运营,从而取得了更显著的财政效益。不过,在这种运营体系中,盐铁使仍负总责,食盐仍由监、院等机构一手统购,商运商销以监、院等机构的批发为前提,销售渠道也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表明仍然是一种政府垄断经营的食盐专卖。从事食盐运销的商人实际上成为政府的批发商,是政府食盐专卖体系中的附庸,并不拥有商业运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刘晏之后,榷盐制度几经废弛与整顿,在运作较为正常时,食盐的专卖收入在国家财政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维持唐王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榷酒创始于代宗朝。广德二年十二月,代宗敕令:“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几年后,又做出补充规定:“大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4]只准许由州县政府“量定”即批准的酤酒户进行酒业产销,其他的酿酒一概非法,而酤酒户必须按月向州县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钱,推行了由州县政府具体负责的榷酒之制。这一制度的运营特点是酤酒户的产销经营权力由州县政府确定和授予,政府通过控制这些酿酒户来实现对酒利的获得,酒业产销以政府的准许作为前提。
德宗于大历十四年七月停罢了上述榷酒之制。但是到了建中三年闰正月,为支持当时的削藩战争,德宗出尔反尔, 颁制对酒业实行全面垄断官营,规定:“天下悉令官酿,斛收直三千,米虽贱,不得减二千,委州县综领。醨薄私酿,罪有差。以京师王者都,特免其榷。”[5] 宣布除京师之外的全国各地的私营酿酒为非法经营,[6]予以禁绝,只准由州县政府经营酒的酿造沽卖,全面垄断酒业产销,政府独取酒利。建中四年十月,德宗遭“泾师之变”,所实行的榷酒制度在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