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变的对策(2)
2015-11-24 01:02
导读:针对上述问题,作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理工作的建设和引导,从而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4.1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作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理工作的建设和引导,从而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4.1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所以,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这是根本。
其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工程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费再往上调时很困难,然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最少在20%以上。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工程监理单位付出了有偿技术服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有偿回报。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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