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对象和内容的几点见解(3)
2016-03-30 01:04
导读:就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条件限制,绝大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受到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与工作实践,不熟悉经济,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
就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条件限制,绝大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受到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与工作实践,不熟悉经济,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关系。有的项目总监尚不会拟制招标书和
合同书,有的监理工程师尚不能界定什么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和索赔面前手足无措等。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甚至是危险的。一些监理工程师整天为业主不愿意把合同价款的支付权、进度控制权和协调主持权交给监理单位而喊怨叫屈。岂不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人家这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经济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估价不高、放心不下的缘故。这两年已有不少技术人员在“桥塌坝垮”后受到法律制裁时发出“技术人员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痛呼,广大监理人员应当引以为鉴。
截止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这些都应该是监理人员当前所必须学习的主要内容。特别指出,要把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学深学透,光靠参加一些短期
培训班是不够的,应当有计划地坚持自学。对于通用的合同条款,能够背得瓜滚烂熟,在合同谈判中才能挥洒自如,左右逢源。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是值得我国监理人员学习与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文件也学透了,不仅在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时有用,在承担国内工程建设监理时也有开启思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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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既是懂技术的专家,又是精通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合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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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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