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制度建设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3)
2016-03-31 01:01
导读:为了引导、规范和推进水权转换工作,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水利部于2004年5月2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引导、规范和推进水权转换工作,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水利部于2004年5月2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04]159号)。根据指导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于2004年7月5日出台了《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水权转换审批权限和程序、技术文件的编制、水权转换期限与费用、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都做出明确规定。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发布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以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同时,印发了《关于印发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的通知》(水政法[2005]12号),以理清水权制度的基本,提高对水权制度的认识,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最近分别批准了宁夏、内蒙古两区的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杭锦旗政府进一步细化水权,分别做出了水权转换的相关规定。
2.加强研究和探索,引导和规范水权制度建设实践
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是在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根据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的。对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初始水权分配原则与程序等问题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因此,建立我国的水权制度需要在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深入研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水权制度理论,以引导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当前研究的重点是水权的界定、取水许可制度与水权制度的关系、初始水权分配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关系、水权的期限、水权收益与分配、初始水权分配的程序、水权转让等问题。
3.抓好试点,在实践中完善水权制度
近几年来,水利部积极倡导和支持水权制度的实践探索。从东阳—义乌的水权转让,到甘肃张掖农民用水户转让水票,再到宁蒙两自治区“投资节水,转让水权”大规模、跨行业的水权交易,水权制度在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在全国106个节水型建设试点中,水权制度建设也被作为最重要的内容进行实践和推广。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张掖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在水权制度创新和强化水资源权属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水权交易为主的节水运行机制,在水量控制和经济利益驱使下,用水户有了自主节水的动力,初步改变了过去以行政推动为主的节水模式,实现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下游生态环境不断得到修复的“双赢”局面。
2003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权、水市场理论,开展了水权转让试点工作,走出了一条解决干旱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用水的新路,并实现了“五赢”:一是通过水权转让,为电力提供了生产用水,赢得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二是企业用水得到保障,摆脱了制约的“瓶颈”,赢得了发展空间;三是拓展了水利融资渠道,灌区工程状况得到改善,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赢得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保护了农民合法用水权益,输水损失减少,水费支出下降,为农民赢得了经济效益;五是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没有超采地下水资源,没有超指标使用黄河水,赢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内蒙古、宁夏和甘肃等地的水权转让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并在解决当地水资源不足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等方面显示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当地化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近两年的试点已证明,在国家没有给投资的情况下,实现了几十年来想做而无力去做的灌区改造等事情。引入水权转让,这种用水机制的转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这些水权转让工作的开展,加快了我国水权制度建设的步伐,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水权理论,对我国水权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随着水资源评价、配置和综合规划等成果的完成,随着水资源权属管理的完善,通过全国各地试点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总结,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将可以全面快速推进,为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