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的期间、期日(2)
2016-11-01 01:00
导读: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2005年4月24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第7天刚好是2005年5月1日,(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五一节休假3天),那么就应该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5月4日)为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若5月4日恰好是双休日的,则依相同原理再次后推。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虽然是节假日,但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应当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法定节假日在期间之中的,不期间的正常。如前面所举例子中,若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证据登记保存的期日是2005年3月4日,则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应该是2005年3月11日,这其中的3月5日、3月6日两个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影响期间的计算。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谓在途时间,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行政执法相对人通过邮寄递交的诉讼文书,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行政执法相对人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5、对于期间的计算有例外情形。《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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