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FDI条件下我国应对跨国污染转移的策略(2)
2017-09-27 04:35
导读:3 FDI条件下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转移的成因 3.1 单一的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官员的绩效考核机制 在我国现阶段,官员的 政绩考核制度是“经济目标为主导的
3 FDI条件下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转移的成因
3.1 单一的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官员的绩效考核机制 在我国现阶段,官员的 政绩考核制度是“经济目标为主导的压力型制度”,该制度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要以上级政府确定的经济目标的实现为条件,经济目标完成程度和官员自身收益大小成正相关,从而引发片面追求引资数量,不论代价地引进外资。由于引资心切,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不足,致使大批效益低下、技术落后、环境污染的外资项目被引入。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与污染转移的损害利益比较中,选择前者而忽视后者。有些地方环境政策的制定首先考虑的就是厂商的利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有甚者改变法律、法规的执行,使得污染产业得以顺利转移。在FDI进入高污染行业的项目审批和立项投产后的监管环节,现有立法对其目标市场计划和产品销售方向无任何限制或强制性规定,这无异于鼓励外国投资者消耗我国的环境资源满足国外市场需求,并以此牟利。政府缺位的存在以及政府重引进、轻监管、轻引导的做法给FDI利用中的跨国污染转移提供了投机的机会。
3.2 环境保护法律和制度缺失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工业革命后意识到过度的工业活动所带来的严重的环境问题,其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为其环保资金和环保技术提供了经济方面的保障,这些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较严格的环保法规,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在环境保护资金投人和环保技术水平上也相对落后;同时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很多基础性研究工作跟不上,使环境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因而环境标准大多低于发达国家。例如,日本在大量公害事件后于70年代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大量公害法,这些法律不仅规定了严格的赔偿责任制,而且还规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使一些行业在日本难以开业或需要大量的环保费用满足开业要求。我国的环境保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