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涵义辨析(1)(2)
2017-09-28 05:18
导读:二、林权外延及特征 尽管我们界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如何构建林权权属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构建林权权属就其
二、林权外延及特征 尽管我们界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如何构建林权权属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构建林权权属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必须界定清楚林权的外延。森林权属体系结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模式:一元模式、二元模式以及混合模式。一元模式,土地将其上的一切物体完全吸附,土地属于谁,其上的一切财产就属于谁。“林随地走”即属此类。二元模式则允许林地与其上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分别设置所有权,并且可以单独转让。混合模式,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我国还出现了无偿划拨林地给某个森工企业或机关团体的现象,林木收益完全归该单位,即“地随林走”模式。这种混合模式随着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全面实施将会逐渐消失。随着资源的进一步稀缺,设定在森林资源上的权属也必然分割得更为细致,人们对于森林的利用,越来越细化,一元主义的模式不能够适应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更无助于缓解加诸在森林资源上权属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二元主义才是我们要选择的合理模式。我国《森林法》虽然基本上属于二元模式的立法。 坚持二元模式构造林权体系,首先应该将森林与林地分开进行探讨。森林与林木也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从林权概念外延来看,依不同标准可以对林权进行不同的划分。若从林权法律属性划分,林权可以划分为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森林、林地使用权两类。若从林权主体划分,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林权可以分为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私人林权。若从林权客体划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则可以分为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至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因为另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规范,在此不予论述。结合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林权的外延主要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三类。 (一)森林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建立在森林之上的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与森林使用权。 1.森林所有权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森林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集体,个人不能成为森林所有权的主体。国家、集体享有森林所有权,也即意味着国家或者集体对其所享有的森林所有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2.森林使用权 关于森林使用权的认识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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