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和谐交通环境的构建(2)
2014-01-26 01:34
导读:交通的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交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才能构建真正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首先
交通的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交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才能构建真正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首先,应把交通放在整个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来看待和研究,正确处理好交通发展与交通改革的关系。随着大部委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坚持改革创新,以改革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发展速度的前提下,搞好交通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这主要涉及到交通建设管理体制、交通投融资体制、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道路养护体制、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倾听群众呼声,率先改革那些群众意见大,反响强烈的问题。比如,交通建设投资融资制度改革,如果不认真对待,交通行业的重大腐败案件就不会杜绝,交通发展的成绩就会被由于体制不科学不完善所产生的黑洞吞噬掉。
其次,应处理好交通效率和交通质量的关系,不能只重发展速度而忽略或者是牺牲发展质量。我们追求高速度,但绝不应是盲目的追求数字的增长。质量是交通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建设高质量工程就是科学的发展,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就是最好的节约,建设低劣工程就是最大的浪费,出现豆腐渣工程就是对人民的严重不负责任。交通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 历史 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交通建设的内在质量,建优质工程,建精品工程。一方面要抓好设计环节。对设计进行多方案对比、优化和选择,提升设计质量;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司乘人员、沿线群众着想。另一方面应加强施工管理。将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抓住关键环节,严格管理。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 法律 责任。要进一步完善“ 企业 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察、政府监督”的质量控制体系。此外还要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业绩信誉和“黑名单”档案制度,对违规施工企业和玩忽职守的人员坚决清理出交通建设领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再次,应正确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和新的发展阶段,交通的快速发展,改革的全面深化,对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理念,加强行业监管,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必须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在加快交通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交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能,向管理要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建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在交通规划、设计、施工、养护、运营、路政、服务等各个管理环节,要树立交通民本思想,认真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人本需求,体现人文关怀,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断提高交通行业公共服务水平,把侧重于考虑交通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管理的方便性,转到更多考虑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实际需求上来。
第四,应牢固树立交通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加快公路建设的整体进程;又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努力建设节约型行业。既要在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中,注重节约土地,少占耕地,合理选线,优化设计;又要在公路建设的实施中强化环保监控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的法规、措施,避免人为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以最少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搞好公路建设。既要融入 自然 风光、生态环境、人文景观要素;又要增加科技含量和环保投入,提高建设水平,注重交通基础设施与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使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获得和谐统一。严峻的资源约束要求交通必须走资源节约型发展道路,而 现代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可能。因此,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
交通运输的增长方式,要将“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贯穿到交通发展的各个环节。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三、积极推进 交通 法治的可持续 发展 ,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
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交通立法既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和速度,又要保证其质量和水准;既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社会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保证交通 法律 法规结构的内在平衡,又要保证交通法治发展与 中国 社会总体发展的平衡,进一步扩大交通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生存发展空间,使交通法律法规的价值功能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使中国的交通管理理念真正实现从传统向 现代 、从人治向法治的重大转变。交通法治可持续发展强调交通立法速度、规模与立法效益之间的平衡,强调法律结构的内在平衡,强调立法增长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平衡,强调法律发展与社会 政治 经济 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交通立法层面,应改变那种只强调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只强调立法规模和速度,忽视立法效益,只强调立法的外在威慑作用,忽视立法结构内在平衡的功利性交通法治发展模式,构筑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交通法治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交通行政执法层面,一方面应着手解决执法资源稀缺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应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交通执法资源的作用。在交通司法救济层面,应排除干扰,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时刻面临着被行政权侵犯的可能。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的非法侵害时,他们应该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四、培植健康向上的交通文化,是构建和谐交通的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