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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生物科学(3)

2013-05-25 01:13
导读:关键是要兼顾区域利益。一个可行的观点是,把长水委定位为区域的流域管理机构,而非国家的下派机构,以各区域为基础形成一个区域利益共同体,这样
关键是要兼顾区域利益。一个可行的观点是,把长水委定位为区域的流域管理机构,而非国家的下派机构,以各区域为基础形成一个区域利益共同体,这样就能较好地整合区域利益,使流域整体利益以及区域利益在流域管理机构的决策中得到平衡。

  根据日本《河川法》规定,一级河流的管理权限在中央政府,由建设大臣负责。在建设大臣指定的区段(“指定区段”)内,可按照政令规定,交给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办理。一级河流的支流为二级河流,其管理者为管辖该河流区段的都道府县知事。 日本的二级行政区划分为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二级行政区以下再分为市、町、村三级,相当于我国的市(县)、乡、村三级。

  流域与区域在水管理职责上的最佳结合点应是流域管理机构代表流域水环境资源整体公益,履行宏观规划、决策、分配、监督、协调职权职责,其目标是实现流域整体利益最大化,重在公益。区域政府代表区域利益,履行区域范围的规划、决策、分配、执行、处理、协调、监督职权职责,其目标是在实现区域水环境资源利益最大化,基于水环境资源利用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重在私益。二者必须同步协调实施,使事务管理权与财力支配权相对应。由于我国区域内的各层级行政区域间有隶属关系,上级政府可以通过行政调拨等非经济手段导致不同区域在用水上的不平等,保障微观用水权利也须借助流域管理机构。在大多数水资源管理效率高的国家,一个共同特点是:区域用水管理由区域承担,资源配置和水环境保护等职责由反映流域整体利益的部门承担,经营职能由企业承担。

  由此长水委的主要职权应有:对地区性水利设施进行指导监督服务,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防御洪水方案等,定期做流域水质检测,对取水、排污等有许可权,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有处理权,应尽早确立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另外还有依法收费(税)用以养水的权利等。21世纪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并借鉴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TVA)的一些职能体系: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坚实的基础事业体系;高水平的科研、咨询体系;多层次的金融、财政物质支撑体系;完善的工程立项审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体系;对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评估和抢险救助体系等。

  2、建立健全水资源的市场机制,促进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长江法》应当贯彻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政策,可在《长江法》中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对现有水权制度进行一些创新。我国水权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限于篇幅这里无法系统阐述,仅论述一下构建水权市场的问题,尤其在南水北调中具有重要意义。

  水资源的短缺除了自然原因,更主要的在于对水资源的开发管理的低水平和水资源的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与用益物权相似的非所有人对于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但并未将这种权利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更未见使用和界定“水权”这一法律概念。 多数学者认为,按照现代各国水法的一般规定,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根据此定义,一方面,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我们把水权定位为用益物权,为一项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换,也可以依法作为抵押、入股、出租的标的。如此一来,就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一举打破了水资源禁止流转而造成的市场禁锢。

  我国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垂直的企业管理模式中配置水资源总量已经过分庞大。国家(这个超级企业)配置水资源的效率已经非常低下,我国水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应当是由市场配置水资源,国家只负责初始分配。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东阳市同意以人民币2亿元一次性把东阳横锦水库的每年4999.9万立方米的永久用水权转让给义乌市,义乌负责向东阳供水方支付当年实际供水0.1元/立方米的综合管理费 ,形成了一个双赢的局面。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将根据每个城市的需水量按比例确定相应的股权进行投资,说明我国在加强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但立法上相对于实践却显得滞后了许多。

  对于合法完善的水权市场而言,政府只须规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即可,就我国现状来说,目前只能是一种过渡时期的“准市场”,表现在: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才能进入市场,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经济差别很大,难以完全进行公平竞争等。因此构建水权市场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为确保水权市场的正常运行,长江水利委员会需要应用法律、法规、条例等形式对水权交易主体、水权分配制度、交易制度、价格制度加以保证,负责制定整个流域的水权分配方案并采取一定方式将水权分配或出让给各个供水经营单位;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水权交易主体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负责改善流域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各供水公司之间的水权转让和交易,并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随着水资源市场的完善,长水委可以进一步减少对水权交易的干预。

  3、加强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特别是船舶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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