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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2013-07-28 01:28
导读:(四)违宪审查机构的建立是促进权力制衡的需要 法律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国家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而是要求人民对

(四)违宪审查机构的建立是促进权力制衡的需要
法律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国家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而是要求人民对官员的控制和各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是容易滥用权利的,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因此权利需要制约。“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2]虽然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美国的“三权分立”有很大区别,但我们不能否认我国也需要以宪法为指导的“分权制衡”。目前我国宪法最不完善的地方在于将宪法监督的职权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由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治原则,这无疑是不科学的。现在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明确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宪法关于其他问题的规定,也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依据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种违宪行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制约权力,使其相互制衡,避免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利益,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五)建设法治国家方略为宪政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宪政建设除了来自民众的积极参与之外,与政府能够主动地去采取推行宪政建设的治国方略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已经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当今的社会已经不可逆转地向着民主方向演进。在改革开放之初,鉴于 1954 年、1975 年和 1978 年三部宪法在实施中出现的监督不力的状况,尤其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之后,中国政治决策层面痛心疾首地发现: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在随心所欲的权力面前是软弱无力的,要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首先就应当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总结执政规律,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问题,应该说是从政治上为我国宪政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我国不断完善违宪审查机制。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不足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专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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