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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布鲁姆认为两种批评在具体方法上有同有异。他指出,在文学批评中,研究者(批评者)在体验研究(批评)对象时必定最终关注的是其不可缩减的审美元素,离开了对审美因素的关注和体察,“我们就不是在读诗,读戏剧,读故事或读小说,而是在读别的什么东西”。而宗教批评也是对于批评对象中“类似的不可缩减元素”即精神或心灵的关注和体验;而且在宗教批评中,体验优先于分析——无论称呼体验对象是“神圣的”还是“先验的,超验的”或者是“精神的,心灵的”。但是两种批评方法在研究的对象与效果上又有所不同。文学批评研究的是文本,或文本之间的关系,或者文本与作者之间的关系,这对文学批评是有效的;但是文本研究模式或方法对于宗教批评却并不有用或有效,因为文本并不能引导或帮助批评者发现批评对象的本质:“虽然我在本书中研究了从《圣经》到以利亚·默罕默德的《最高智慧》这些文本,但是我并不认为文本能够使我们探察到美国宗教的本质”(Bloom28)。
不仅如此,研究宗教文本间关系,或文本与信仰者之间的关系也不会使研究者对宗教有深入的了解。因此,这就与文学批评以文本研究和批评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和卓有成效的研究效果迥然不同。而且在布鲁姆看来,美国本土宗教本身又是“无信条和无教义”,因而对于它的研究需要通过追踪和考察其“语言碎片”丽不是其“教条教义”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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